公用事业:PPP融资规范加严 短期利空
摘要:
事项:
财政部发布《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23号文):
总体要求:国有金融企业应严格落实《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要求,除购买地方政府债券外,不得直接或通过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等间接渠道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不得违规新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不得提供债务性资金作为地方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基金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本金。
资本金审查:国有金融企业向参与地方建设的国有企业(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或PPP项目提供融资,应按照“穿透原则”加强资本金审查,确保融资主体的资本金来源合法合规,融资项目满足规定的资本金比例要求。若发现存在以“名股实债”、股东借款、借贷资金等债务性资金和以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等方式违规出资或出资不实的问题,国有金融企业不得向其提供融资。
PPP:国有金融企业应以PPP项目规范运作为融资前提条件,对于未落实项目资本金来源、未按规定开展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等相关信息没有充分披露的PPP项目,不得提供融资。
评论:
23号文禁止国有金融机构对PPP项目资本金提供债务性资金,进一步规范PPP行业发展。此次23号文在总体要求中提出:不得提供债务性资金作为地方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基金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本金。在资本金审查中提出:若发现存在以“名股实债”、股东借款、借贷资金等债务性资金和以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等方式违规出资或出资不实的问题,国有金融企业不得向其提供融资。
金融防风险背景加持下,从融资角度进一步规范PPP运作防范金融风险是本届政府的重点工作之一,长期以来地方政府债务和金融企业的高杠杆率都是金融风险的潜在来源。本来希望采用PPP来限制地方政府债务,但一些项目实操中出现的“明股实债”使得地方政府通过变相债务融资来推进基建,增加政绩。
2017年以来,政府PPP相关政策频发,核心就是规范快速发展的PPP市场:
①50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87号文《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都是中央政府在规范地方政府债务和融资的行为,将使地方政府更依赖于用PPP模式去融资。
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免责条款部分全球视野本土智慧Page2②92号文《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明确了PPP的入库标准和负面清单,还特别强调了“按效付费机制”,这对于PPP项目实际运营效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③192号文《关于加强中央企业PPP业务风险管控的通知》或将改变央企PPP项目中占比过大的格局,对有经验、有能力的民企是利好。
④23号文对延续50号文、92号文、192号文的文件精神,此次针对的对象是国有金融机构,从融资角度遏制无序PPP的发展,要求国有金融机构不能对PPP资本金提供债务性资金,对于未落实项目资本金来源、未按规定开展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等相关信息没有充分披露的PPP项目,不得提供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