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钢股份:H股公告
摘要: 证券代码:000898 证券简称:鞍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0-025
证券代码:000898 证券简称:鞍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0-025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H 股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告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6.1 条的规定而作出。
特此公告。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28 日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告 的 內容 概 不 負 責,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並 明 確 表 示,概不 對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的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股份編號:0347)
派 發 截 至 二 零 一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末 期 股 息
茲 提 述 鞍 鋼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本 公 司」)日 期 為 二 零 二 零 年 三 月 二 十 七 日的 公 告,內 容 有 關 二 零 一 九 年 度 利 潤 分 配 方 案。本 公 司 股 東 已 於 二 零 二零 年 五 月 二 十 八 日 舉 行 的 二 零 一 九 年 度 股 東 周 年 大 會 批 准 派 發 截 至 二零 一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末 期 股 息(「末 期 股 息」)每10 股 人 民 幣0.57 元(含 稅)。
本 公 司 將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六 月 三 日(星 期 三)至 二 零 二 零 年 六 月 八 日(星 期一)(包 括 首 尾 兩 天)暫 停 辦 理 本 公 司H 股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手 續,期 間 概 不 會辦 理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手 續。末 期 股 息 將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派 發 予於 二 零 二 零 年 六 月 八 日(星 期 一)營 業 時 間 結 束 時 名 列 本 公 司 H 股 股 東 名冊 的 H 股 股 東。任 何 尚 未 辦 理 過 戶 登 記 的 H 股 股 東 如 欲 收 取 末 期 股 息,應 不 遲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六 月 二 日(星 期 二)下 午 四 時 三 十 分 前,將 過 戶 文 件連 同 相 關 股 份 證 書 存 置 於 本 公 司 H 股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處 香 港 證 券 登 記 有限 公 司,地 址 為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183 號 合 和 中 心 17 樓 1712–1716號 舖。
末 期 股 息 將 以 港 幣 支 付 予 H 股 股 東。就 派 發 末 期 股 息 而 言,人 民 幣 兌 港幣 的 匯 率 按 宣 派 末 期 股 息 當 日 前 一 個 日 曆 周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發 佈 的 平 均每 日 收 市 匯 率(即 人 民 幣 0.9168 元 兌 港 幣 1.00 元)的 基 準 釐 定。據 此,本 公司 應 付 每 股 H 股 股 息 的 金 額 為 港 幣 0.062 元(含 稅)。
本 公 司 已 委 任 中 國 銀 行(香 港)信 託 有 限 公 司 為 香 港 的 收 款 代 理 人(「收 款代 理 人」),並 會 將 已 宣 派 的 股 息 支 付 予 收 款 代 理 人(扣 除 任 何 適 用 稅 項),以 支 付 予 本 公 司 H 股 股 東。預 期 收 款 代 理 人 將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六 月 三 十 日支 付 末 期 股 息,相 關 支 票 將 以 平 郵 方 式 寄 予 有 權 收 取 有 關 股 息 的 本 公司 H 股 股 東,郵 誤 風 險 概 由 H 股 股 東 自 行 承 擔。
向 股 東 派 發 的 末 期 股 息 徵 稅
根 據 二 零 零 八 年 一 月 一 日 生 效 的《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企 業 所 得 稅 法》及 其實 施 條 例,本 公 司 向 名 列 本 公 司 H 股 股 東 名 冊 的 非 居 民 企 業 股 東(定 義見《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企 業 所 得 稅 法》)派 發 末 期 股 息 前,需 代 扣 10% 的 企 業所 得 稅。任 何 以 非 個 人 股 東 名 義,包 括 以 香 港 中 央 結 算(代 理 人)有 限 公 司、其 他 代 理 人、受 託 人 或 其 他 組 織 及 團 體 名 義 登 記 的 H 股 股 份 皆 被 視 為 由非 居 民 企 業 股 東 所 持 有,而 本 公 司 將 於 代 扣 10% 的 企 業 所 得 稅 後 向 該 等非 個 人 股 東 派 發 末 期 股 息。對 於 應 付 予 名 列 本 公 司 H 股 股 東 名 冊 的 自 然人 股 東 的 末 期 股 息,本 公 司 則 無 需 代 扣 10% 的 企 業 所 得 稅。
任 何 持 有 以 該 等 非 個 人 名 義 登 記 的 H 股 股 份 之 自 然 人 士 投 資 者,倘 不 希望 由 本 公 司 代 扣 企 業 所 得 稅,則 可 考 慮 將 相 關 H 股 股 份 的 法 定 所 有 權 轉至 其 名 下,並 應 將 所 有 相 關 H 股 股 票 憑 證 連 同 過 戶 文 件 送 往 本 公 司 H 股股 份 過 戶 登 記 處 辦 理 過 戶 手 續。
根 據《關 於 深 港 股 票 市 場 交 易 互 聯 互 通 機 制 試 點 有 關 稅 收 政 策 的 通 知》(財稅[2016]127號),對 於 深 港 通 內 地企 業 投 資 者,依法 計 徵 企 業 所 得 稅。其 中,內 地 居 民 企 業 連 續 持 有 H 股 滿 12 個 月 取 得 的 股 息 紅 利 所 得,依 法 免 徵 企業 所 得 稅。H 股 公 司 對 內 地 企 業 投 資 者 不 代 扣 股 息 紅 利 所 得 稅 款,應 納稅 款 由 企 業 自 行 申 報 繳 納。對 內 地 個 人 投 資 者 通 過 深 港 通 投 資 香 港 聯交 所 上 市 H 股 取 得 的 股 息 紅 利,H 股 公 司 應 向 中 國 證 券 登 記 結 算 有 限 責任 公 司(以 下 簡 稱 中 國 結 算)提 出 申 請,由 中 國 結 算 向 H股 公 司 提 供 內 地個 人 投 資 者 名 冊,H 股 公 司 按 照 20% 的 稅 率 代 扣 個 人 所 得 稅。
對 香 港 市 場 投 資 者(包 括 企 業 和 個 人)投 資 深 交 所 上 市 A 股 取 得 的 股 息 紅利 所 得,在 香 港 中 央 結 算 有 限 公 司(以 下 簡 稱 香 港 結 算)具 備 向 中 國 結 算提 供 投 資 者 的 身 份 及 持 股 時 間 等 明 細 數 據 的 條 件 之 前,暫 不 執 行 按 持股 時 間 實 行 差 別 化 徵 稅 政 策,由 上 市 公 司 按 照 10% 的 稅 率 代 扣 所 得 稅,並 向 其 主 管 稅 務 機 關 辦 理 扣 繳 申 報。對 於 香 港 投 資 者 中 屬 於 其 他 國 家稅 收 居 民 且 其 所 在 國 與 中 國 簽 訂 的 稅 收 協 定 規 定 股 息 紅 利 適 用 稅 率 低於 10% 的,企 業 或 個 人 可 以 自 行 或 委 託 代 扣 代 繳 義 務 人,向 上 市 公 司 主管 稅 務 機 關 提 出 享 受 稅 收 協 定 待 遇 退 還 多 繳 稅 款 的 申 請,主 管 稅 務 機關 查 實 後,對 符 合 退 稅 條 件 的,應 按 已 徵 稅 款 和 根 據 相 應 稅 收 協 定 稅 率計 算 的 應 納 稅 款 的 差 額 予 以 退 稅。
所 有 投 資 者 均 應 認 真 考 慮 上 述 內 容。本 公 司 將 嚴 格 遵 守 有 關 中 國 稅 務法 律 及 法 規,且 末 期 股 息 僅 支 付 予 名 列 本 公 司 股 東 名 冊 的 股 東。對 於 本公 司 股 東 身 份 的 確 認 及 因 本 公 司 股 東 身 份 未 能 及 時 確 定 或 不 準 確 確 定而 引 致 任 何 申 索 或 對 於 代 扣 機 制 的 任 何 爭 議,本 公 司 概 不 承 擔 或 負 上任 何 責 任。
承 董 事 會 命
鞍 鋼 股 份 有 限 公 司王 義 棟
執 行 董 事 兼 董 事 長
中 國 遼 寧 省 鞍 山 市
二 零 二 零 年 五 月 二 十 八 日
於 本 公 告 日 期,本 公 司 董 事 會 成 員 如 下:
執 行 董 事: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王 義 棟 吳 大 軍
李 鎮 馮 長 利
李 忠 武 汪 建 華
馬 連 勇 王 旺 林
鞍钢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