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摘要: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获取政府补助的基本情况
2020 年 5 月 26 日,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雪人股份”)收到一笔项目专项补助资金共计人民币 400 万元,其中,根据申报项目合作协议的约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福建雪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获得本次政府补助 350.94 万元,具体如下:
根据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福建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十三五”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申报工作的通知》(闽海渔〔2016〕193号),由雪人股份与全资子公司福建雪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苏州贝得科技有限公司、福州大学、厦门市银河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五家单位组成联合体申报的“智能化天然工质压缩机和互联网+ 在海洋水产品加工设备中的应用与产业化”项目被列入福州市“十三五”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项目库。该项目将获得政府补助款上限为2,500万元人民币。
截至本公告日,本项目已累计收到政府补助资金 1,450 万元,根据联合体项目合作协议的约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福建雪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累计获得该项目的政府补助 1,346.24 万元,上述款项将用于公司开发智能化天然工质压缩机与互联网+的应用技术、应用在海洋水产品加工设备的生产线等。
提供上述项目的补助主体为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福建省财政厅,本次政府补助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均与日常经营业务相关,具有可持续性。
二、获得款项的类型及对公司的影响
1. 补助的类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公司本次获得的 350.94 万元政府补助用于购买科研仪器设备,故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2. 补助的确认和计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 号)规定,上述政府补助 350.94 万元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
3. 补助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和公司会计政策的规定,上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350.94 万元,计入递延收益,预计对公司2020年度利润产生的影响约为35.6万元。
4. 风险提示及其他说明
上述政府补助的最终会计处理及对公司当年损益的影响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的最终结果为准。本项目获得政府补助款的上限为2,500万元人民币,截至本公告日,本项目已累计收到政府补助资金1,450万元,后续如有进展,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27日
雪人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