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鹞环保:关于诉讼事项的补充公告
摘要: 证券代码:300664证券简称:鹏鹞环保公告编号:2020-073
证券代码:300664证券简称:鹏鹞环保公告编号:2020-073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鹏鹞环保”)于 2020 年 5 月22 日发布了《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72),披露了公司及公司子公司西宁鹏鹞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宁鹏鹞”)与西宁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西宁市湟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湟水公司”)、西宁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宁污水”)就西宁市第一、第三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达成和解的情况,为让投资者充分了解本次诉讼情况,现就该诉讼主要过程补充公告如下:
西宁鹏鹞原拥有西宁市第一污水处理厂的特许经营权及西宁市第三污水处理厂的委托运营权,后因西宁市政府决定提前收回特许经营权,并将上述特许经营权转让给政府指定的公司,西宁鹏鹞被迫提前终止对西宁市第一、第三污水处理厂的经营管理。
2016 年 4 月,市水务局、湟水公司、西宁市排水公司与鹏鹞环保、西宁鹏鹞就提前终止西宁市第一、第三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的相关补偿及水费支付事宜签订了《西宁市第一、三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终止补偿协议》。补偿协议约定由市水务局、湟水公司向鹏鹞环保、西宁鹏鹞支付协议总价款合计 32,903.7 万元(其中资产转让款 16,810 万元=资产补偿 17,878 万元-拆迁减值及未投入款 1,068 万元;终止补偿款 11,406.39 万元=预期利润补偿 11,296.89 万元+预期劳务费补偿 109.5 万元;欠付污水处理费 4,687.31 万元)。
2016 年 5 月,市水务局、湟水公司完成了 4,687.31 万元污水处理费的支付。
2016 年 6 月,就剩余未付的 28,216.39 万元,市水务局、湟水公司与西宁鹏鹞签订了《西宁市第一、三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终止补偿支付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由湟水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西宁污水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前代为支付前述款项。
2016 年 6 月 30 日,西宁污水向西宁鹏鹞支付资产转让款及终止补偿款合计23,596.39 万元,对剩余的补偿款 4,619.999443 万元拒绝支付。
2018 年 3 月,鹏鹞环保、西宁鹏鹞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市水务局、湟水公司、西宁污水支付剩余补偿款 4,619.999443 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代理费 120 万元及财产保全担保费并承担诉讼费用。公司于 2018年 4 月 9 日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4)。
诉讼过程中,西宁污水于 2018 年 9 月 30 日向西宁鹏鹞支付 3,400 万元,尚余1,219.999443 万元未付。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8 日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76)。
2018 年 11 月 7 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8)青民初40 号,一审判决西宁污水、市水务局、湟水公司向鹏鹞环保、西宁鹏鹞支付补偿金1,219.999443 万元及违约金、代理费、保全担保费,并负担大部分案件受理费。2018年 11 月 30 日,西宁鹏鹞收到西宁污水支付的余款 1,219.999443 万元。公司于 2018年 12 月 3 日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93)。
2018 年 12 月 10 日,西宁污水、湟水公司、市水务局因不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青民初 40 号民事判决结论第一、三项,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8 日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98)。
上诉案件审理期间,双方在最高院达成和解框架协议,同意进一步协商拟按股权收购方式进行西宁项目的回购。
2019 年 5 月 13 日,西宁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作出要求:原则同意以股权转让方式解决第一、三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终止补偿协议问题,由市水务局、湟水公司与鹏鹞环保、西宁鹏鹞签订和解协议,明确采用股权转让方式,双方股权转让成本与补偿协议中的资产转让款基本持平,由湟水公司支付 4,619.9 万元逾期付款期间的资金占用费。
2019 年 5 月 22 日,西宁污水向西宁鹏鹞支付 489 万元资金占用费。
2020 年 5 月 20 日,鹏鹞环保、西宁污水、西宁鹏鹞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由鹏鹞环保将持有的西宁鹏鹞全部股权以 16,81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西宁污水。西宁鹏鹞依照《西宁市第一、三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终止补偿协议》已收取的 16,810万元资产转让款退还西宁污水,由西宁污水在收到退款的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鹏鹞环保作为其受让西宁鹏鹞 100%股权的股权转让款。同日,市水务局、湟水公司、西宁污水与鹏鹞环保、西宁鹏鹞签订和解协议,同意上诉人除向被上诉人已付资金占用费 489 万元外,不再承担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判令的给付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义务;预期利润补偿 11,296.89 万元、预期劳务费补偿 109.5 万元由西宁鹏鹞退回西宁污水,西宁污水收到后转账给市水务局,市水务局到款后全额支付鹏鹞环保特许经营补偿款 11,406.39 万元。《和解协议》签署生效后,上诉人撤回上诉。
后续公司将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和解协议》的约定进行相关资金的回转支付,回转支付前后公司获取的回购资金总额维持不变。
特此公告。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25 日
鹏鹞环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