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摘要: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2020年1月24日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800万元至1,300万元。2020年2月29日披露《2019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9年度营业收入55,705万元,净利润为1026万元。2020年4月23日披露《关于2019年度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将业绩预告中2019年度净利润修正为-20,700万元至-20,200万元,将业绩快报中2019年度营业收入修正为50,054万元,净利润修正为-20,242万元。2020年4月29日,公司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2019年营业收入为50,047万元,净利润为-20,343万元。公司在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中披露的净利润与年报实际值存在较大差异,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出现。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0年5月7日
赛摩电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