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购物(601116.SH)称:不存在报道中所述的用隐瞒、虚假的方式挪用资金、涉嫌违规低价转让股权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
摘要: 12月24日丨三江购物(601116.SH)公布,2019年12月24日相关媒体报道了:“二十年股权纠纷至今未决三江购物实控人遭公开举报”的新闻,为避免对投资者造成理解上的误解,公司现对相关情况澄清
12月24日丨【三江购物(601116)、股吧】(601116.SH)公布,2019年12月24日相关媒体报道了:“二十年股权纠纷至今未决三江购物实控人遭公开举报”的新闻,为避免对投资者造成理解上的误解,公司现对相关情况澄清如下:
1、关于针对公司股权转让的历史问题。
公司在IPO之前,历次的股本形成及变化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获得了所需要的内部及外部的批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分别有相关判决和决定:
(1)2004年4月20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民事判决(2001甬经初字第313号),宁波市三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三丰集团”)因对判决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4年9月2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民事判决(2004浙民二终字第130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三丰集团仍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该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该院函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经复查,2007年5月1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该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再审条件,原判决书予以维持。
(2)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浙民二终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三丰集团还在2016年5月18日又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不支持三丰集团的监督申请的决定(浙检民监【2016】33000000088号)。
2、关于2002年4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内容未予披露。
2002年6月5日,宁波市政法委召集市公检法有关负责人,召开协调会议。会上,市检察院和市中院两家均认为不构成犯罪,同年6月6日,市公安机局对此案作出撤案处理。
3、关于2004年宁波市北仑区法院撤销2002年的判决书问题。
根据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制作的(2004)浙民再字第5、6、7号民事调解书反映,而仅仅是撤销三丰集团在宁波三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及分红,因为三丰集团和小港信用社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过程中达成了“在已执行的款项中,小港信用社返还三丰集团合计169.2175万元”的调解协议,所以继续冻结已无基础和必要。
综上,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报道中所述的用隐瞒、虚假的方式挪用资金、涉嫌违规低价转让股权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公司将对不实报道和散布、转载和传播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集团,三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