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锁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摘要: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满足,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解锁日即上市流通日为2019年11月6日;
2、 本次解锁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52人,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60,590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2194%;
3、 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无差异。
北京【真视通(002771)、股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满足,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为52人,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60,590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2194%。根据《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的相关事宜。
截至本公告日,董事会已办理完成上述股份解锁事项,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公司于2015年11月1日、2015年11月17日、召开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将持股5%以上股东陈瑞良先生的近亲属陈瑞林先生作为股权激励对象的议案》;公司于2015年12月11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计划及实施情况如下:
1、限制性股票的来源及种类: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A股普通股股票。
2、限制性股票计划实际授予的人数和数量:本计划拟向57名激励对象授予64.65万股限制性股票。
3、授予价格:授予价格为32.38元/股。
4、锁定期与解锁期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5年12月11日,上市日期为2015年12月30日,激励对象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12个月内为锁定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计算的48个月。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如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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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
首次授予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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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若第一、第二个解锁期内未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时,这部分限制性股票可以递延到下一年,在下一年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时一起解锁;若下一年仍未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时,该部分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第三个解锁期内未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时,该部分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个人年度绩效考评结果,划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四挡,分别对应不同的可解锁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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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评结果为优、良和合格,激励对象根据年度考评分数对应的个人可解锁比例进行解锁。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评结果为不合格,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将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当期拟解锁份额回购注销。
二、 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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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设定的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三个解锁期解锁相关事宜。
三、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数量
1、 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解锁日即上市流通日为2019年11月6日;
2、 解锁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52人,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60,590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2194%;
3、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的对象及股票数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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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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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不得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参与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具备申请解锁的主体资格,其满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解锁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解锁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锁,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锁手续。
(二)监事会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52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同意公司为52名激励对象办理460,590股限制性股票解锁手续。
(三)律师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本次股票解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六、 备查文件
1、 股权激励获得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2、 限售股份明细数据表
3、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4、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5、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6、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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