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摘要: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10月7日-2019年10月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0月8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0月7日15:00-2019年10月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10月8日(星期二)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10月7日-2019年10月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0月8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0月7日15:00-2019年10月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南京市江宁经济开发区水阁路16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吴波先生主持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人,代表股份537,318,8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834,931,516股的64.3548%。其中:
1、现场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人,代表股份421,341,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4642%;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出席会议的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115,977,4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906%;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3人,代表股份14,068,8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50%。
(二)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公司聘请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并通过《关于终止部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37,318,818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现场投票表决同意421,341,4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115,977,418股,反对0股,弃权0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4,068,818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姓名:贾琛、朱将萌
3、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10月8日
埃斯顿,股东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