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摘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丽鹏股份(002374)、股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重庆华宇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园林”或“子公司”)于近日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2019)川民终835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项目概况
公司在2018年12月18日、2019年4月18日、2019年8月13日公布的公告中详细披露了华宇园林与四川省渠县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渠县交通公司”)、渠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渠县国资办”)、第三人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枝花公路公司”)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及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91)、《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27)、《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84)。
二、诉讼案件的裁决情况
高院认为华宇园林依据《渠县至三汇快速通道工程二级公路部分二标段(土溪至涌兴)建设工程协议书》(以下简称“《三方协议》”)提起的民事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不当,华宇园林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7民初52号民事裁定;
2)本案指令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身裁定。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目前,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情况。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8月28日
山东丽鹏,子公司,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