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公告
摘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巨星科技(002444)、股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回购股份》的议案,公司决定使用自有资金不少于(含)人民币1 亿元,不超过(含)人民币2亿元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7.5元/股,回购股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于2019年4月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回购股份的用途将全部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如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36个月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公司回购的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上述相关内容详见《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一、回购股份进展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 3 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 2019年8月底,公司已累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回购股份 10,799,65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44%,最高成交价为 11.93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9.26 元/股,成交的总金额为 105,492,690.23 元(不含交易费用)。
回购的实施符合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1、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相关规 定。
2、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
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每五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2018 年 11月26 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 34,772,800 股的25%。
4、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继续在回购期限内实施本回购计划,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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