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集团关联方存款大额提取受限后续:控股股东及实控人急“救火”,牵涉另一家港股…
摘要: (原标题:东方集团关联方存款大额提取受限后续:控股股东及实控人急“救火”,牵涉另一家港股公司)因为突然爆出存款大额提取受限,东方集团股票6月19日一字跌停。当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控人便火速出手,
(原标题:东方集团关联方存款大额提取受限后续:控股股东及实控人急“救火”,牵涉另一家港股公司)
因为突然爆出存款大额提取受限,东方集团股票6月19日一字跌停。当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控人便火速出手,拟支持东方财务公司化解流动性资金不足问题。从支持办法来看,牵涉到处置另一家港股上市公司联合能源的股权。
19日晚间,东方集团公告,公司于当日收到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宏伟《关于化解财务公司相关风险的承诺函》,鉴于东方财务公司因近期流动性暂时趋紧导致公司及子公司在东方财务公司存款出现大额提取受限情形,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东方财务公司控股股东,其与实际控制人张宏伟先生拟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处置等方式支持东方财务公司化解流动性资金不足问题,保证公司在东方财务公司存款的安全性、流动性。
《承诺函》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首先,截至2024年6月17日,上市公司及子公司在东方财务公司存款余额16.40亿元、贷款余额6.66亿元,存贷差约为9.74亿元。
第二,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张宏伟同意通过处置其所持有的联合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467.HK,以下简称“联合能源”)部分股权、UEP风能(私人)有限公司股权等资产回笼资金,支持东方财务公司解决短期流动性趋紧问题,保证上市公司及子公司在东方财务公司存放资金的流动性和安全性,确保上市公司利益不受损失。
按照披露,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预计上述安排将在未来3—6个月内完成。
第三,为支持上市公司发展,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宏伟于2023年4月至11月期间以其全资子公司持有的联合能源18.57亿股为上市公司23.5亿元贷款提供了股权质押担保,目前相关担保仍在存续中。如存在东方财务公司流动性问题影响上市公司偿还相关贷款的情形,张宏伟同意以前述质押股权处置款项代为偿还上市公司相关债务。
联合能源港股上市,主要从事能源上游石油及天然气业务。记者查阅发现,截至发稿,联合能源尚未发布股东拟减持等相关公告。
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参控股四家知名上市公司:东方集团、联合能源、民生银行、锦州港,主要投资和经营现代农业及健康食品、石油天然气及新能源、信息安全、金融、资源物产、港口交通、新型城镇化开发七大产业。
东方集团表示,本次收到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相关《承诺函》,对东方财务公司因流动性趋紧导致公司及子公司存款大额提取受限风险提出了支持解决方案,有利于帮助东方财务公司尽快化解危机,确保公司及子公司在东方财务公司存款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保证上市公司利益。
公司表示,公司及子公司目前在东方财务公司存款大额提取受限情形尚未消除,公司将根据上述《承诺函》相关内容,督促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切实履行承诺内容,在3—6个月内实施完毕。
东方集团这次“黑天鹅”事发突然。昨晚公司公告,近日,东方集团收到东方财务公司书面回函,因东方财务公司近期流动性暂时趋紧,东方集团及子公司在东方财务公司存款出现大额提取受限情形。这将增加公司短期流动资金周转压力,对公司生产经营和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昨晚东方集团上市公司本身就已经公布了将采取的措施。比如,已根据《风险处置预案》的有关规定及时启动风险处置程序,要求东方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缓或停止发放贷款、回收资金等措施化解风险,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
今晚控股股东和实控人加入“救火”队伍,对于本次风险的化解,无疑增添了助力。
倘若助力成行,受益者并非只有上市公司本身,也包括控股股东。记者查阅发现,目前,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对东方集团的未解押股权质押数量超过4.9亿股,已经接近其持股比例的100%。而东方集团的股价已经创出近20年的低值,倘若再度下探,爆仓风险悬顶。
部分A股公司更愿意将存款存放于关联方财务公司,此前有一些公司已经出现爆雷,典型的是亿利洁能,公司存放在关联方财务公司的存款突遭计提超数亿元减值损失,今天公司股票锁定面值退市。
相较而言,同样是面临关联方财务公司存款风险,东方集团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表现更为积极。
不过,虽然控股股东及实控人拟支持东方财务公司化解流动性资金不足问题,有利于风险化解,但对于监管和市场所担心的是否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违法违规问题,截至目前,依然未能给出答案。
昨日,交易所火速对东方集团下发监管函,请公司自查在关联财务公司的存款存放和使用情况,本次存款大额提取受限,相关资金是否被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挪用,是否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同时监管强调,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应规范与上市公司的业务及资金往来,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不得以任何方式套取上市公司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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