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农商行粤海饲料IPO同收警示函 中金保荐连中两元
摘要: 4月29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关于对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农商行”)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广州农商行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部分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充分、
4月29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关于对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农商行”)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广州农商行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部分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充分、个别违约债券会计核算前后不一致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所述行为。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广州农商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广州农商行招股书显示,广州农商行拟于深交所中小板上市,发行股数不超过15.97亿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4%),发行比例不超过发行后总股本的14%,募集资金总量将根据实际发行股数和发行价格确定,其中发行价格根据询价结果确定。发行所募集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本行核心一级资本,提高银行资本充足水平。保荐机构为中金公司。
同日,中国证监会还公布了关于对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海饲料”)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粤海饲料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大量使用代管的客户银行卡进行结算、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银行存款余额披露不准确、非流动资产—上市费用核算不准确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所述行为。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粤海饲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粤海饲料招股书显示,粤海饲料拟于深交所中小板上市,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1.00亿股,不低于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10%,拟募集资金8.65亿元,分别用于湖南年产10万吨水产配合饲料项目、山东年产10万吨水产配合饲料项目、广东年产15万吨水产配合饲料项目、广西年产10万吨水产配合饲料项目、研发创新中心项目。保荐机构为中金公司。
相关法规: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应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应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发行人、保荐人或证券服务机构制作或者出具的文件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动已提交的文件,或者拒绝答复中国证监会审核中提出的相关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警告。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部分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充分、个别违约债券会计核算前后不一致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所述行为。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4月21日
关于对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大量使用代管的客户银行卡进行结算、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银行存款余额披露不准确、非流动资产—上市费用核算不准确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所述行为。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4月21日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管理办法,饲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