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股可以回购和继承
摘要: 8月29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明确合作股可以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继承,集体股代表可以参加公司股东
8月29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明确合作股可以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继承,集体股代表可以参加公司股东大会,以其所持股份行使表决权和提案权。
本次修法一大亮点是明确合作股的回购、继承。明确合作股可以继承,有利于防止因合作股股东日益减少造成开会通过决议的法定人数不足,影响公司权力机构运作和合作股可持续发展。考虑到实践中已有合作股继承的做法,《修改决定》增加规定,明确合作股可以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继承。同时,增加了公司可以根据章程在股东去世、出境定居等情形下回购股份的规定。
在集体股方面,实践中很多公司对集体股不分红,形成集体股虚置、同股不同权的状况。为做实集体股,落实同股同权,《修改决定》删除原条例集体股股利归合作股股东享有的规定,明确集体股股利可以用于促进公司发展、完善社区基础设施、提升社区市容环境质量、支持社区建设和公益事业发展、救助社区困难群体、为合作股股东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此外,规定集体股代表可以参加公司股东大会,以其所持股份行使表决权和提案权。
在加强公司内部治理方面,《修改决定》将原条例规定的权力机构由股东代表大会改为股东大会。同时,针对少部分公司股东人数较多召开股东大会困难的情况,规定公司股东人数200人以上的,也可以依据章程规定采取股东代表大会制度,其职能和运作按照有关股东大会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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