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重工子公司因不能偿还债务被破产清算
摘要: 3月20日,资本邦中国重工关于下属子公司被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公告。公告显示,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重工”或“公司”)全资子公司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船重工”)下属
3月20日,资本邦【中国重工(601989)、股吧】关于下属子公司被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公告。
公告显示,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重工”或“公司”)全资子公司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船重工”)下属控股子公司大连船舶重工集团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船船务公司”)和大连船舶重工集团钢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船钢业公司”)被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连中院”)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详细公告如下:
一、大连中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的情况
(一)大船船务公司被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的情况
葫芦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斗综合厂(以下简称“北斗厂”或“债权人”)以大船船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大船船务公司破产。
经大连中院查明,大船船务公司欠付北斗厂工程款及材料款共计15,495,669.65元,截至2018年9月30日,大船船务公司账面资产总计2,530,118,931.45元,负债总计2,344,891,558.61元。尽管大船船务公司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但其账面资产主要体现为在建工程、土地厂房、机器设备和应收账款等,该等财产不能及时变现,且大船船务公司的现金资产严重不足,显然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大连中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之规定,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大船船务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担任大船船务公司的管理人。
(二)大船钢业公司被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的情况
根据大船船务公司管理人决定,大船船务公司以大船钢业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借款155,083,369.25元,资金严重不足,变现困难为由申请对大船钢业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大连中院查明,大船钢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之规定,裁定受理债权人大船船务公司对大船钢业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北京融商(大连)律师事务所担任大船钢业公司的管理人。
(文章来源:资本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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