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实施意见更能激发投资者热情
摘要: 1月30日晚,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以及科创板上市公司监管和注册制的其他两项文件(1月30日证监会官方网站)。此次发布的《实施意见》及
1月30日晚,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以及科创板上市公司监管和注册制的其他两项文件(1月30日证监会官方网站)。
此次发布的《实施意见》及配套规则从科创板的发行上市审核、发行与承销规则、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科创板二级市场交易规则等方面对科创板进行了全方位的制度设计;同时,设立科创板还肩负着推动资本市场进行注册制增量改革的使命,此次征求意见亮点较多,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定位更加清晰,可从根本上优化科创板上市企业生态。《实施意见》规定在上交所新设科创板,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主要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制造业深度融合,引领中高端消费,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有利中国经济真正转型升级,为投资者分享中国经济发展红利提供保障。
上市条件更包容,为更多科技创业上市创造便利条件。科创板更加注重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允许符合科创板定位、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允许存在未弥补亏损、未盈利企业上市,不再对无形资产占比进行限制。在非财务条件方面,允许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等特殊治理结构的企业上市,并予以必要的规范约束;允许同股不同权企业上市和科创企业发行具有特别表决权类别的股份。此外,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和红筹企业在科创板上市,设置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等,既可为更多科创企业提供上市便利,也更可为投资者提供有效的“保护伞”。
分工更加明晰,有利稳步推进科创板试点注册制。上交所负责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证监会负责科创板股票发行注册,可真正做到职责分明、权责对等,消除监管混乱现象重演。而且,监证会对上交所审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为整治科创板上市乱象及试点注册制提供有力保障。此外,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更加完善,可有效堵塞注册制试点的各种漏洞;如构建科创板发行承销机制、强化信息披露监管等五项制度,可极大提高注册制试点的成功概率,降低资本市场改革成本,提高注册制试点效率,让投资者投资更加有底气。
信息披露更严格,可让科创板企业处在全社会有效监管之下。《实施意见》规定发行人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等相关信息,督促引导发行人将募集资金重点投向科技创新领域。发行人尚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这种要求既有利于提高监管当局的监管针对性和有效性,也有利于提供公众的监督能力,消除科创板上市企业“滥竽充数”和出现垃圾股现象,极大地提高科创板上市企业的质量,保护投资者利益。
退市标准“史上最严”,有利增强科创板的敬畏意识。在退市制度上,科创板将严格交易类强制退市指标,对交易量、股价、股东人数等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法终止上市;科创公司丧失持续经营能力,财务指标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股票应当终止上市;并且科创板股票不适用证券法暂停上市的规定,应当退市的直接终止上市。如此严厉退市规定,提高了企业违规成本,可督促上市企业消除虚假包装上市行为,提高整个科创板上市企业“成色”,为投资者利益提高可靠制度性保障。
此外,《实施意见》还有其他诸多亮点:如市场化并购重组制度严格限制通过并购重组“炒壳”“卖壳”;对股权激励持更开放的态度;个人投资者的适当性要求;特别的配售规则;放宽涨跌幅限制;细化减持制度,核心技术人员也纳入锁定对象的范围,上市后36个月不得减持股份等等。无疑,《实施意见》使得我国科创板顶层制度设计基本成型,科创板的定位、原则、路径、步骤等关键问题基本确定,预计科创板在2019年上半年即可初步成型,2020年阶段性成熟成果可期,将为中国广大投资者提供又一重要资本投资场所。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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