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再给险资上紧箍咒 投资股票分三种情况差别监管
摘要: 新年临近,监管层再给行业上了一道紧箍咒,在其下发最新的《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表示,保险机构或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投资上市公司股票,分为一般股票投资、
新年临近,监管层再给行业上了一道紧箍咒,在其下发最新的《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表示,保险机构或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投资上市公司股票,分为一般股票投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三种情形,中国保监会根据不同情形实施差别监管。保险机构应当遵循财务投资为主的原则,开展上市公司股票投资。
《通知》指出,一般股票投资,即持有上市公司股权20%以下,保险公司无须获批,便可直接进行投资,而且对险企投资的行业不作限制。重大股票投资,即持有上市公司股权超过20%,保险公司达到此标准的,应向监管部门事后备案。对于保险公司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新规要求险企一旦拥有控制权,则算形成收购,这收购行为需要向保监会报批。
保监会同时对险企在收购时的偿付能力和收购范围作了要求,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业限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的行业,不得开展高污染、高能耗、未达到国家节能和环保标准、技术附加值较低的上市公司收购。
保监会表示,对违反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政策开展股票投资的保险机构,可以采取限制股票投资比例、暂停或取消股票投资能力备案等监管措施。目前,保险资金股票投资整体尚有较大空间,当前保险资金股票投资余额达到1.2万亿元,占保险资金运用总额的比例不到10%,距监管上限尚有较大空间,《通知》明确支持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投资的监管导向,将推动更多保险机构运用保险资金进行分散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
2016年12月29日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2016年12月30日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7年1月3日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
2017年1月4日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2017年1月24日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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