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转公司新增5类强制终止挂牌情形
摘要: 10月21日,全国股转系统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意见稿》在原有股转公司规则基础上,新增了五类新三板挂牌公司强制退市的情形。股转
10月21日,全国股转系统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意见稿》在原有股转公司规则基础上,新增了五类新三板挂牌公司强制退市的情形。
股转公司表示,建立常态化、市场化的退市机制是全国股转系统完善市场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市场进退有序、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对终止挂牌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具体情形尚不完备,实施程序尚不明确。因此,有必要配套制定《实施细则》以指导实践。
股转公司依据自律监管与公司自治相结合、一般规定与差异安排相结合、强制规定与自主选择相结合,以及吸收经验与体现特色相结合等“四结合”原则,起草了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共六章三十二条,包括总则、主动终止挂牌、强制终止挂牌、投资者权益保护、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附则等内容。
《实施细则》除了细化了《业务规则》4.5.1第(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外,根据《业务规则》的授权,按照与挂牌条件逻辑一致的原则,选取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持续经营能力等基础性、底线性的要求,新增了应强制终止挂牌的5类情形,包括:信息披露严重失信,欺诈挂牌,挂牌公司公司治理机制不健全,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以及重大违法。
《实施细则》要求,挂牌公司触及强制终止挂牌情形的,股转公司作出终止挂牌决定后即生效。股转公司作出强制终止挂牌的决定,以强制终止挂牌的标准、挂牌公司提供的整改证明材料、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等为依据。
此外,《实施细则》还强化了在强制终止挂牌情形下的信息披露要求,旨在充分揭示风险,保证投资者的知情权。(江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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