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引新规发布 公募FOF呼之欲出
摘要: 基金中基金指引正式生效证监会于9月23日正式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此次FoF指引是在6月17日的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修订完成,对FoF定义、管理费用、信息披露、职
基金中基金指引正式生效
证监会于9月23日正式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此次FoF指引是在6月17日的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修订完成,对FoF定义、管理费用、信息披露、职责界定和风险提示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将会对公募基金新的金融工具建立运作秩序,规范其健康发展。
资金投向:八成资产须投资于公募基金,双二十规定分散风险
FoF基金应当将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且被投资基金应已运作1年,最近披露净资产由征求意见稿中的不低于2亿元调整为1亿元。此次指引明确底仓限额,与股票型基金的持仓下限保持一致,有效提高资金利用率。同时投资对象明确为公募基金,避免通过投资私募产品而脱离相应监管。FoF中单只基金市值不得高于FoF资产净值的20%,也不得高于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在公募产品双十规定的基础上,双二十规定进一步避免了组合内单只基金净值波动较大对FoF净值的稳定程度影响,也防止了单只子基金中出现赎回风险对母基金的流动性影响。将具体的持仓规定落实后,FoF成为其他基金的“帮忙基金”的情况将明显减少。
资金效率:取消部分双重收费,提升基金运行效率
备受争议的双重收费问题在FoF指引中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对FoF中持有的自身管理或托管的基金份额收取管理费及托管费。基金管理人运用FoF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销售费用。在分散风险及平抑波动后,FoF相对收益必然较其他基金更小。此举意在避免FoF本身固有的双重收费问题,提高基金的运行效率,使得其本身的市场摩擦损失进一步减少,对其相对收益有明显的促进作用,增强其对投资者的吸引力。
风险管理:业务独立运作,信息及时披露
指引规定FoF管理人应当设置独立部门、配备专门人员,且FoF基金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基金的基金经理,明确相关职责,强化主体责任。由于FoF的投资对象主要为其他基金,如此较易出现基金公司内部进行利益输送、内幕交易等一系列违规问题。此举意在从组织架构上设立人员上的隔离墙,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投资者利益受损。FoF管理人需要在子基金披露净值的次日,及时披露FoF份额净值。此举意在对FoF的信息披露义务予以明确和进一步的强化,不仅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同时也方便监管部门对投资持仓规定的实时监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FoF管理者也需代表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做出决策,保障投资者的实际利益。
特殊FoF:ETF联接基金
此次指引中新增一类特殊的FoF产品,即ETF联接基金,是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釆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ETF基金由于流动性高、风险较小,对于被投资基金没有1亿元的净资产要求,操作相对灵活,限制相对较少。对于目标ETF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ETF联接基金需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参加ETF持有人大会表决,仍需维护份额持有人的实际利益。
指导FoF设立,利于长期健康发展
FoF指引从规定其分散投资、基金费用、信息披露、组织架构等多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在有效保护合格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使得投资者多样化投资的门槛降低,也为FoF的运行构建了基本规章制度,建立了行业运作标准,拓宽了基金业发展空间,为FoF长期健康发展迈出重要第一步。美国FoF基金已超1.7万亿美元,约占共同基金规模的10%。我国公募FoF基金起步较晚,在资产荒的背景下,随着养老金、社保资金和央企国企等大资金的入市,FoF的市场空间巨大。未来随着政策的落实和监管到位,公募FoF将得到快速发展。
风险提示:市场波动风险,政策落实不及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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