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机构可在境内开展私募业务
摘要: 【外资机构可在境内开展私募业务】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昨日答记者问时表示,外资机构在境内开展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业务,需在境内设立机构,在境内非公开募集资金,投资境内资本市场,为境内合格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
【外资机构可在境内开展私募业务】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昨日答记者问时表示,外资机构在境内开展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业务,需在境内设立机构,在境内非公开募集资金,投资境内资本市场,为境内合格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服务,不涉及跨境资本流动。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昨日答记者问时表示,外资机构在境内开展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业务,需在境内设立机构,在境内非公开募集资金,投资境内资本市场,为境内合格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服务,不涉及跨境资本流动。
张晓军表示,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从事境内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业务,能够吸引更多优秀的境外基金管理机构进入中国市场,有利于丰富资本市场机构投资者类型,营造良性行业竞争环境;有利于加深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提升私募基金行业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有利于借鉴境外先进的资产管理模式、投资理念、投资策略和合规风控做法,提升我国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化程度和投资管理水平。
张晓军指出,鉴于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具体开展,根据第八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成果,证监会已同意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问题解答,明确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有关资质和登记备案事宜。
外资机构在境内开展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业务,需在境内设立机构,在境内非公开募集资金,投资境内资本市场,为境内合格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服务,不涉及跨境资本流动。
张晓军强调,出台外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登记政策是落实中美、中英有关对话成果,兑现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承诺的具体举措,证监会欢迎符合条件的外商独资和合资机构申请登记成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外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自律规则,在我国资本市场依法合规运作,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忠实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受托人义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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