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硕信息拟被顶格处罚 受损股民可依法索赔
摘要: 【安硕信息拟被顶格处罚受损股民可依法索赔】2016年6月14日,安硕信息公告称公司因涉嫌误导性陈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处罚字[2016]53号),安硕信息因
【安硕信息拟被顶格处罚 受损股民可依法索赔】2016年6月14日,安硕信息公告称公司因涉嫌误导性陈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处罚字[2016]53 号),安硕信息因涉嫌发布误导性陈述将面临60万元顶格处罚。(投资快报)
2016年6月14日,安硕信息公告称公司因涉嫌误导性陈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处罚字[2016]53 号),安硕信息因涉嫌发布误导性陈述将面临60万元顶格处罚。《投资快报》记者近日从多位证券维权律师处获悉,如安硕信息收到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符合条件的受损股民将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安硕信息赔偿投资差额损失。
董事长与券商联手发布误导信息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2014年4月30日至5月6日间,安硕信息董事长高鸣、董事会秘书曹丰与某证券机构分析师接触达成默契,决定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调研、路演等多种形式持续、广泛、有针对性地宣传安硕信息开展互联网金融相关信息。2014年4月30日至2015年4月30日间,公司在多次与投资者进行业务交流的过程中,披露的信息存在与公司现实状况不符,存在不准确、不完整情形。该涉案信息为公司对前景的描绘和设想,缺乏相应的事实基础,未来可实现性极小,具有较大误导性,具体为:(一)、安硕信息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不符合现实状况;(二)、安硕信息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缺乏未来实现的基础;(三)、安硕信息宣传披露互联网相关业务信息具有片面性。
证监会认为,安硕信息在披露涉及公司未来经营信息时,不完整、不准确, 不够谨慎、客观,将重大不确定性信息当作确定性信息对外披露,涉嫌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证券法》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误导性陈述违法行为;高鸣、 曹丰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 1、对安硕信息给予警告,并处罚款60万元。 2、对高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万元。3、对曹丰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万元。
股价坐上过山车股民损失惨重
而正是这一年的“天方夜谭”,安硕信息的股价从2014年4月30日每股28.3元上涨至惊人的 2015年4月30日每股305.1元,短短一年内,涨幅超过十倍。然而,在编了一年的故事被揭露后,股价开始摇摇欲坠,神话一般的两市曾经第一高价股迅速下探。
在安硕信息持续性的误导性宣传的情况下,大量不知情的股民大胆的涌入,进行高价购买,资料显示,2015年3月9日,安硕信息的股东户数为3478,至2015年9月30日,安硕信息的股东户数暴增至23290,增幅高达近670%,相反,上述期间股价从一度的高点450元(复盘价224.8元),跌至53.56元(复盘价53.46元).
有维权律师向《投资快报》记者透露,从安硕信息的交易情况看,在安硕信息违法行为期间,有大量不知情股民被安硕信息发布的误导信息误导,在高位购买了安硕信息的股票,且损失惨重,部分股民亏损高达80%。
庆幸的是,在证监会的严格执法之下,没有让安硕信息蒙混过关,股民看到了曙光,依据证监会的误导性陈述的处罚结论,受损可以通过诉讼要求获得赔偿。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维权律师表示,误导性陈述属于典型的证券虚假陈述行为之一,安硕信息信批违法期间股价暴涨十余倍,证监会拟对安硕信息处以顶格罚金60万元,充分表明其违法行为极其严重。即将到来的行政处罚不足以有效惩戒安硕信息及相关责任人的违法行为,相比之下,权益受损投资者依法起诉索赔才是硬道理。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
哪些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对此,不同的维权律师,因为法律观点的些许不同,给出的索赔范围也稍有差异,《投资快报》记者获悉,最后的适合投资者范围,将由法律经过审理之后确认。
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索赔条件拟定为:在2014年4月30日至2015年8月16日期间曾买入安硕信息股票,并在2015年8月17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而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刘华浩律师则表示,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来看,目前符合索赔的条件的股民为:2014年4月30日至2015年8月14日期间购买安硕信息股票,且在2015年8月14日之后继续持有或卖出的,存在亏损的股民。
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吴立骏律师分析后认为,可以对安硕信息提起诉讼索赔的股民条件为,在安硕信息虚假陈述实施日2014年4月30日起至安硕信息虚假陈述揭露日2016年6月14日之前买入过该股票,并且在2016年6月14日持有该股票的股民可以参加索赔。
《投资快报》记者提醒,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股东卡复印件或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安硕信息打印到现在或全部卖掉之日)、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初步索赔条件、有委托意向的投资者进行登记,一旦证监会作出正式行政处罚决定,律师将在第一时间代理投资者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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