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要求加强对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
摘要: 财政部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意见》要求,县以上(包括县)财政部门和具备条件的乡镇财政部门应于2016年底前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将动态监控
财政部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意见》要求,县以上(包括县)财政部门和具备条件的乡镇财政部门应于2016年底前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将动态监控范围扩展到所有财政资金和全部预算单位。暂不具备条件的乡镇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开展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到2018年,建成预警高效、反馈迅速、纠偏及时、控制有力的覆盖各级财政的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体系。
《意见》称,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是财政国库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这项工作,对于硬化预算约束、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推动政策措施落实、严肃财经纪律具有重要意义。财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库〔2009〕70号)印发以来,在各级财政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明显提速,取得较大进展和成效。但总体上还存在各地进展不均衡、工作机制不健全、信息技术手段应用不充分等问题。
为进一步推进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意见》提出四方面要求,一是加快制度建设。二是健全工作机制。包括完善动态监控运作机制,建立多层次的互动机制,建立监控信息报告机制,建立违规问题处理机制。三是强化技术支撑。四是加大监控力度。包括扩大动态监控范围,强化国库内部控制,开展重点监控核查。
业内人士称,进一步推进对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有助于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确保财政政策高效落实都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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