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方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摘要: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年12月2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1号清华同方科技大厦会议 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周立业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上海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3人,董事黄俞先生、董事李艳和先生、独立董事蒋毅刚先生、赵晶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刘刚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 董事会秘书张园园女士出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第1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同意的第1项议案的股份数为767,176,473,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06%;上述议案均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牟奎霖、于进进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2019年12月3日
同方股份,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