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摘要: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年10月3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嘉定区华江路170号A栋228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张维鑫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会议。会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7人,董事长张宪淼先生、独立董事窦锋昌先生均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顾佳俊女士出席会议;公司财务总监张捷先生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确定2020年公司及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2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胡昊天、唐思杰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未讨论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康德莱(603987)、股吧】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31日
上海,康德莱,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