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阳电路: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摘要: 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9月16日(星期一)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9月16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9月15日下午15:00至2019年9月1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上星第二工业区南环路32号B栋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佩珂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202,678,4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277,200,000股的73.116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人,所持股份202,675,6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3.115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所持股份2,7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10%。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共2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2,7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为0.0010%。
2、公司全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3、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会议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02,678,45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7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韩雪律师、欧阳婧娴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9月16日
明阳电路,股东大会,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