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实智能: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来源: 赢家财富网 作者:佚名

    摘要: 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21 证券简称:【达实智能(002421)股吧】 公告编号:2019-069

      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增加、修改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9年9月5日(星期四)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9月4日—2019年9月5日,其中,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9月5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9月4日15:00至2019年9月5日15:00的任意时

      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科技南三路7号达实

      智能大厦。

      3. 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会议召集人:第六届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磅先生

      6.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384,943,0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372%。其中: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83,987,1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869%;通过网络参与投票

      的股东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55,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503%。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如下: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2,789,296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0.146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833,396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96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955,9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503%。

      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

      会议。

      三、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做出表决:

      1. 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及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表决方式选举刘磅先生、程朋胜先生、吕枫先生、苏俊

      锋先生、刘昂先生、沈冰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候选人同意票股份数均超过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01 选举刘磅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384,890,16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3%;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2,736,398股。

      1.02 选举程朋胜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384,890,16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3%;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

      1.03 选举吕枫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384,890,16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3%;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 2,736,398股。

      1.04 选举苏俊锋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384,890,16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3%;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 2,736,398股。

      1.05 选举刘昂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384,890,16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3%;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 2,736,398股。

      1.06 选举沈冰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384,890,16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3%;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 2,736,398股。

      2. 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及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本议案采用累

      积投票表决方式选举孔祥云先生、舒骋先生、陈以增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候选人同意票股份数

      均超过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具

      体表决情况如下:

      2.01 选举孔祥云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384,929,46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5%;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 2,775,698股。

      2.02 选举舒骋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 384,929,46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5%;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 2,775,698股。

      2.03 选举陈以增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 384,929,46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5%;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 2,775,698股。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3. 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及选举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表决方式选举李继朝先生、郑雪丹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

      事会监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候选人同意票股份

      数均超过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3.01 选举李继朝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股份数: 384,929,46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5%;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 2,775,698股。

      3.02 选举郑雪丹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股份数: 384,929,46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5%;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 2,775,698股。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4.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384,922,4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6%;反对

      2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4%;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384,922,4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6%;反对

      2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4%;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 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382,155,9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760%;反对

      2,787,0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24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89%;反对2,787,0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洪玉珍律师及林晓春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 《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5日


    关键词:

    达实智能,股东大会

    审核:yj136 编辑:yj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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