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新规发布
摘要: 记者付朝欢报道日前,商务部等六部门联合修订发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所谓战略投资是指特定外国投资者直接取得并中长期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记者付朝欢报道日前,商务部等六部门联合修订发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所谓战略投资是指特定外国投资者直接取得并中长期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六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修订后的《办法》旨在进一步拓宽外资投资证券市场渠道,发挥战略投资渠道引资潜力,鼓励外资开展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其主要是从五方面降低了投资门槛:
——允许外国自然人实施战略投资。原《办法》仅允许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战略投资,外国自然人不能实施投资。本次修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保持一致,将外国自然人纳入外国投资者范畴,允许其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
——放宽外国投资者的资产要求。本次修订适当降低了对非控股股东外国投资者的资产要求。如外国投资者实施战略投资后不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则对其资产要求降低为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
——增加要约收购这一战略投资方式。原《办法》规定的战略投资方式仅包括定向增发和协议转让两种方式,此次修订增加允许外国投资者以要约收购方式实施战略投资。
——以定向发行、要约收购方式实施战略投资的,允许以境外非上市公司股份作为支付对价。原《办法》并无涉及跨境换股的相关规定。本次修订,对于以定向发行、要约收购方式实施的战略投资,允许以境外非上市公司股权实施跨境换股。
——适当降低持股比例和持股锁定期要求。本次修订,结合证券市场监管规则,取消以定向发行方式实施战略投资的持股比例要求,将以协议转让、要约收购方式实施战略投资的持股比例要求从10%降低至5%,同时适当放宽持股锁定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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