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案例】异常交易问题系列八:核查异常交易的方式存在缺陷 被采取监管措施
摘要: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xx证券深圳红荔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荔路证券营业部:经查,我局发现你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期间,
深圳证监局
关于对xx证券深圳红荔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荔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我局发现你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期间,你营业部监测发现客户邓某某有14个交易日出现交易异常预警,但仅通过电话询问和发送提示短信即排除可疑;二是邓某某在电话回访中已表示将账户交他人操作,但你营业部未充分了解实际操作人、实际受益人、账户资金来源归属等重要信息并防范风险;三是未审慎核查交易异常预警的关联客户,未及时上报重大异常行为。
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的有关规定。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营业部应进一步加强客户交易监控和预警处置工作,完善相关工作流程,勤勉尽责核实账户异常,防止为客户违规从事交易活动提供便利。你营业部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0年3月11日
相关规定说明: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依法处置重大异常行为,不得为客户违规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提供便利。即将施行的《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也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持续跟踪了解投资者相关账户的使用情况,履行账户使用实名制、适当性管理、资金监控、异常交易管理等职责,建立监测、核查机制,核实投资者账户使用是否实名、适当性是否匹配、资金划转与交易行为是否正常。”
异常,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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