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案例】违规通过第三方公众号从事营销活动 分公司和时任负责人被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摘要: 青岛证监局关于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公司、韩××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公司、韩××:经查,你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在销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方面:一是个别客户在购买集合资
青岛证监局
关于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公司、韩××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公司、韩××:
经查,你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在销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方面:一是个别客户在购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前未签署合同、风险揭示书、风险承受能力调查文件或适当性评估结果确定书等的情形;二是未谨慎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形;三是你分公司销售人员向投资者作出保证本金不受损失和承诺收益的行为。
二、在开展客户营销及客户服务方面:一是分公司违规通过第三方公众号从事客户营销活动;二是分公司时任负责人及员工在不具备证券投资顾问资格的情况下,通过微信群向客户提供具有证券投资建议内容的服务。
上述问题反映了你分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违反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第三条、第三十七条,《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二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七条的规定。韩××作为时任分公司负责人,对分公司存在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韩××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分公司应对上述问题予以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天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21年3月3日
相关规定说明: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二条规定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员工或者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的,应当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证券经纪人形式进行,不得采取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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