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到期赎回并继续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

    来源: 中证网 作者:佚名

    摘要: 证券代码:603908证券简称:牧高笛公告编号:2022-070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到期赎回并继续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

      证券代码:603908 证券简称:牧高笛 公告编号:2022-070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到期赎回并继续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委托理财概述:

      单位:万元

      ■

      ●履行的审议程序: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牧高笛”)于2022年4月11日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与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不超过1.5亿元进行现金管理,额度可滚动使用,并授权董事长在额度范围内行使相关决策权并签署合同文件。公司已持有的现金管理产品持有期将延续至本年度的,适用上述额度与期限。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12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与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6)。

      一、前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到期收回的情况

      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购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结构性存款,上述认购使用使用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人民币3,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2022-056)。

    人民币,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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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公司到期赎回上述理财产品,收回本金3,000万元,获得理财收益6.50万元,与预期收益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本次委托理财概况

      (一)委托理财目的

      为更好发挥闲置募集资金的效能,公司在不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实现资金的有效利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增加公司投资收益。

      (二)资金来源

      (1)本次委托理财资金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

      (2)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32号)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2017]55号)核准,公司以首次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669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6.3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7,321.53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2,814.53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17年3月1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17]第ZF10060号《验资报告》。上述募集资金均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并已签署三方监管协议。

      (三)委托理财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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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对委托理财相关风险的内部控制

      公司在募集资金管理上,要求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合理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增加公司收益。

      本次购买理财资金为公司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前已充分考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及运营资金需求的情况,评估理财产品的风险和公司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根据自身的风险评估情况认购相应风险等级或更低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以确保资金安全,符合公司内部资金管理要求;本次购买理财额度控制在股东大会授权限额之内,购买审批流程符合公司内部审批和管理制度规定。

      三、本次委托理财的具体情况

      (一)委托理财合同主要条款

      ■

      (二)风险控制措施

      (1)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由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具体实施。公司董事会秘书处的相关人员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现金管理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低风险投资理财资金的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财务部门必须建立台账对理财产品进行管理,建立健全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

      (5)公司投资参与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应将有关信息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公司投资参与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应与公司投资相同的理财产品;

      (6)实行岗位分离操作:投资业务的审批、资金入账及划出、买卖(申购、赎回)岗位分离。

      四、委托理财受托方的情况

      本次购买现金管理产品的受托方为上市银行,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五、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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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资产负债率为59.25%,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人民币2,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期末货币资金的比例为8.22%,占公司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比例为3.71%,占公司最近一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为1.51%,不会对公司未来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造成重大影响,不存在负有大额负债的同时购买大额理财产品的情形。

      (二)现金管理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运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度和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开展。

      2、公司通过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三)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之规定,公司结合委托理财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对理财产品进行分类。公司本次认购的收益凭证金额将计入资产负债表的“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实现的收益将计入利润表的“投资收益”项目。

      六、投资风险提示

      虽然公司选取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低的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风险、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投资风险影响,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七、决策程序的履行及监事会、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1、决策履行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与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董事会认为:为提高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增加公司收益,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可滚动使用,有效期自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额度范围内行使相关决策权并签署合同文件。公司已持有的现金管理产品持有期将延续至本年度的,适用上述额度与期限。

      2、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相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没有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拟使用不超过1.5亿人民币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

      3、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及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正常生产经营。通过进行适度的投资理财,可以提高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上述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4、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上述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牧高笛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使用,不存在变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下,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国泰君安证券对牧高笛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无异议。

      八、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前十二个月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理财的情况

      单位:万元

      ■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3日

      证券代码:603908 证券简称:牧高笛 公告编号:2022-071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股份的用途:拟用于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后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含)。

      ●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00元/股(含)。

      ●回购数量:在回购价格上限100元/股条件下,按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回购金额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30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45%;按不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的回购金额下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5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22%。

      ●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6个月内。

      ●回购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截至本次董事会决议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分别回复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暂无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相关人员未来拟实施股票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相关风险提示:

      1、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2、公司在实施回购股份期间,受外部环境变化、临时经营需要等因素影响,致使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3、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可能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4、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后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顺利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已回购股份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如出现上述无法授出的情形,存在已回购未授出股份被注销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出现相关风险导致公司本次回购方案无法按计划实施,本公司将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和信息披露程序,择机修订或适时终止回购方案。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2022年10月20日,公司收到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陆暾华先生《关于提议回购公司股份的函》,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及价值的认可,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陆暾华先生提议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年10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董事长提议回购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60)。

      2022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议案》,独立董事就回购股份事宜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年10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1)。

      根据《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二十六条规定,本次回购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后即可实施,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及价值的认可,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和利益共享机制,结合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二)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四)回购期限

      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6个月内,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亦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变更或者终止的,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1)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前10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公司将在股票复牌后对回购方案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五)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回购股份用途: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含)。

      在回购价格上限100元/股条件下,按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回购金额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30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45%;按不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的回购金额下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5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22%。

      本次回购具体的回购数量及其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若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六)回购股份的价格

      结合公司近期股价,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100元/股(含)。具体回购价格由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本次回购股份价格未超过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限内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现金分红、配股及等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七)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和来源

      按照本次回购价格上限100元/股,回购股份数量上限30万股进行测算,拟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假设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1,500万元和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3,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100元/股进行测算,若本次最终回购股份数量全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全部锁定,则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

      注: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九)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和未来重大发展影响的分析

      截至2022年9月末,公司总资产13.22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5.39亿元,流动资产11.89亿元。假设按本次最高回购资金上限3,000万元测算,回购资金约占公司2022年9月末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27%、5.57%、2.52%。

      根据上述测算结果,并结合公司稳健经营、风险管控等因素,公司认为本次股份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管理层看好公司内在价值,本次股份回购有利于增强公众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并进一步提升公司价值,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十)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规性、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等相关事项的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合法、合规。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切实提高公司股东的投资回报。

      3、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含),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00元/股(含),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根据公司目前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规划,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上市地位。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具备合理性和可行性。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回购方案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回购方案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不会对公司经营和财务产生重大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回购方案。

      (十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是否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及其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情况说明

      2022年4月30日,公司披露了《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2-029),公司控股股东宁波大牧投资有限公司、5%以上股东浙江嘉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董事兼外销业务总监徐静女士、董事兼财务总监杜素珍女士及生产总监马其刚先生因资金需求,减持公司股份,具体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交易所及指定媒体的《关于股东减持比例达1%暨减持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8)、《关于部分董监高减持股份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1)、《董监高减持股份结果公告》(2022-052)、《控股股东提前结束减持计划暨减持股份结果公告》(2022-059)。上述减持与本次回购方案不存在利益冲突,亦不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情况。

      若相关人员未来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问询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等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公司已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5%以上的股东发出问询函,问询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截至本次董事会决议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回复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暂无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若相关人员未来拟实施股票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三)提议人提议回购的相关情况

      2022年10月20日,公司收到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陆暾华先生《关于提议回购公司股份的函》,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及价值的认可,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陆暾华先生提议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陆暾华先生为宁波大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牧投资”)实际控制人,大牧投资为公司控股股东。2022年4月30日,公司在上海交易所及指定媒体披露《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计划公告》(2022-029),大牧投资因经营投资需要,计划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在6个月内(减持期间为2022年7月6日至2023年1月5日;窗口期等不得减持股份期间不减持)减持公司股份共计不超过2,000,7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3%)。截止2022年10月20日,大牧投资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803,3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70%,提前结束本次减持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披露的《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提前结束减持计划暨减持股份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2-059)。

      (十四)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公司后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的股份如未能在回购完成后36个月内用于上述用途的,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注销。

      (十五)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若所回购股份未能或未能全部用于上述用途,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注销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并就注销股份事宜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六)董事会对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提高本次回购股份相关工作效率,保证本次回购股份顺利实施,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在有关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及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及调整本次回购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时机、回购价格、回购数量等与本次回购有关的各项事宜;

      2、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办理其他相关事务;

      3、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修改、授权、签署、执行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等;

      4、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公司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5、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股价表现等综合情况决定实施或者终止本次回购方案;

      6、依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宜。

      上述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回购方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1、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2、公司在实施回购股份期间,受外部环境变化、临时经营需要等因素影响,致使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3、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可能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4、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后期实施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若公司未能顺利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已回购股份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如出现上述无法授出的情形,存在已回购未授出股份被注销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出现相关风险导致公司本次回购方案无法按计划实施,本公司将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和信息披露程序,择机修订或适时终止回购方案。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事项说明

      (一)前十大股东和前十大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公司已按相关规定披露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大股东和前十大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指定媒体的《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大股东和前十大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9)。

      (二)股份回购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了股份回购专用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持有人名称: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证券账户号码:B885300014

      该账户仅用于回购公司股份。

      (三)回购期间信息披露安排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1月3日

      来源:·中证网 作者:

    关键词:

    回购,回购股份,募集资金

    审核:yj127 编辑:yj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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