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直销中心柜台最低申购金额限制的公告

    来源: 中证网 作者:佚名

    摘要: 为更好地服务广大投资者以及进一步提升客户体验,根据相关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的有关规定,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22年3月4日起,

      为更好地服务广大投资者以及进一步提升客户体验,根据相关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的有关规定,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22年3月4日起,将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通过直销中心柜台的首次最低申购金额、追加最低申购金额限制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内容

      1、 适用基金产品

      单位:元

      ■

      2、 本次调整仅针对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申购的情形,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 投资者在办理转换业务时,转换出的基金份额遵循转换出基金赎回业务的相关原则处理,且仅限于本公司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4、 上述基金均未开通定投业务,如后续开通定投业务,相关处理原则详见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二、其他重要提示

      1、 本次调整方案涉及的招募说明书相关内容,将在更新招募说明书时一并予以调整。

      2、 各销售机构对金额或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 相关规定如有变化,本公司会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4、 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06-6188)咨询有关事宜。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投资者购买本公司旗下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旗下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鑫元承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2年3月2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2.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3个月对日(如该对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1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2、自2022年3月4日起(含该日)至2022年3月17日(含该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期,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敬请投资者留意,申购、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时间。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2、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2 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如下:

      ■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因红利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4 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1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部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长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应将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5基金销售机构

      5.1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机构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9号3层

      直销电话:021-20892066

      直销传真:021-20892080

      客服电话:400-606-6188

      官方网址:www。xyamc.com

      5.1.2 场外代销机构

      无。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调整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公司将根据《鑫元承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鑫元承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在封闭期内,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开放期内,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2、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3、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4、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特此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3月2日

      来源:·中证网 作者:

    关键词: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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