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金阳光违背公开承诺、企图单方面撤销委托权问题,知名维权律师宋一欣的法律解释来了
摘要: 5月6日晚间,新潮能源的一份公告让近期中小股东和董事会的争端再生“变故”。
5月6日晚间,【新潮能源(600777)、股吧】的一份公告让近期中小股东和董事会的争端再生“变故”。
当晚,新潮能源公告称收到宁波国金阳光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函告的公告,根据函告内容,国金阳光表示要撤销前期委托给金志昌盛的相关权利。
函件中,国金阳光认为此前将表决权以及提名权授予金志昌盛是为了维护公司控制权稳定的需求,即巩固公司前实际控制人刘志臣的控制地位所作出的安排,目前,刘志臣已不再是公司实控人,即国金阳光将表决权授予金志昌盛的基础已不复存在。
国金阳光作为新潮能源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在6.39%,本次发函给新潮能源表示“撤销”金志昌盛的委托权,一旦函件生效,将对整个中小股东和董事会之间股份占比产生巨大变化。
那国金阳光是谁?当初为什么委托给金志昌盛?本次单方面“撤销”是否有法律依据呢?我们一一细看。
1、谁是国金阳光?
根据2017年新潮能源经证监会核准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国金阳光成立2015年6月5日,在2015年11月18日,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深圳凯仕通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和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入伙,其中凯仕通认缴1000万元,中航信托认缴12.3亿元 。
从股权结构图上,我们可以看到,在合伙公司中中航信托是出资人,根据本次函件也说明,“宁波国金阳光的投资资金来源系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管理的信托产品理财资金。”
但根据最新数据,GP深圳凯仕通的股东在2020年4月23日发生变更,王连琨和徐滨退出,深圳中晖信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入场,深圳凯仕通实控人发生了变更。
由于虽然深圳凯仕通在国金阳光中的出资比例很小,但根据当初的公告,凯仕通肩负着GP的角色,负责国金阳光实际运作,中航信托做为LP仅负责出资,凯仕通的变更,就意味着国金阳光实控人的变更。
于是此时,问题就来了:
国金阳光持有新潮能源6.39%的股份,这种持股5%以上股东的实控人变更是否需要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否违背2017年重组时的公开承诺:在限售期间,不得更换合伙人?
从4月23日国金阳光实控人变更,到4月30日股东大会上国金阳光的投票,再到5月6日新潮能源公告称国金阳光单方面撤销表决权授权,这期间国金阳光背后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
2、委托权争端
根据当初新潮能源的重组公告,在重组时候,刘志臣、金志昌盛、金志昌顺和金志隆盛分别持有上市公司0.04%、5.41%、4.73%和0.02%的股份,因此刘志臣合计控制股份比例为10.20%。
这时候由于股份相对分散,为了避免在重组过程中因为实控人变更而触发借壳上市问题被监管层否决,于是国金阳光做出了委托承诺。
根据国金阳光的2015年12月2日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国金阳光把自己持有股份所对应的股东大会表决权、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名权等相关股东权利,不可撤销的授权给金志昌盛行使。
另外,根据新潮能源2015年12月14日的《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国金阳光再次承诺将提名权、表决权不可撤销的授予金志昌盛。
最终当时重组完成后,时任董事长刘志臣合计控制了公司16.20%的相关股东权利,从而规避了实控人变更问题,国金阳光也成为新潮能源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6.39%。
从这时候起,金志昌盛获得了国金阳光的委托权。
随后在2018年,现任新潮能源董事长刘珂上任之后,由于中小股东和董事会在公司战略上产生了分歧,双方多次产生矛盾。
最终在今年4月24日,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绵阳泰合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关山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杭州鸿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四位新潮能源股东曾经发起提案,提名自己认可的董事会、监事会。
但随后新潮能源董事会以国金阳光的委托权存在问题否决了中小股东们提案。
于是国金阳光委托权是否有效成为了董事会和中小股东双方争论焦点,双方纷纷请律师发表了法律意见书,上交所和山东证监局对委托权问题也发函,要求新潮能源就此问题做出说明。
近日,新潮能源也公告了国金阳光这一份姗姗来迟的要求撤销委托权的函件。
3、国金阳光违背重组时的公开承诺,单方面撤销委托是否合理?
那国金阳光单方面要求“撤销”对金志昌盛委托权是否具备效力呢?
对此,金志昌盛、绵阳泰合、上海关山、杭州鸿裕四位新潮能源股东再次委托了知名维权律师宋一欣发表了法律意见书。
根据宋一欣律师的法律意见书,宋律师认为国金阳光此举不仅存在违法行为,更是牵出了新潮能源的重大信披违规问题。
根据2015年12月2日国金阳光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国金阳光向金志昌盛“无条件、不可撤销、无偿地”作出如下授权,授权金志昌盛行使股东权利、授权期限为国金阳光成为新潮能源股东之日起36个月。后又于2015年12月14日在《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同样“无条件、不可撤销、无偿地”对此进行了补充承诺,将授权时限延长到国金阳光持有新潮能源股票期间。
而且上述委托授权与承诺均明确记载于2017年经证监会核准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等数十份文件中。
除了授权与承诺以外,国金阳光也在《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中又追加提出了“三不”的行为自我约束,即不直接或间接增持股份,不影响或谋求刘志臣或金志昌盛或金志昌顺的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地位,不提名董事监事。
宋一欣律师认为,根据这两份文件,国金阳光的授权、承诺与自我约束是没有前提条件的,也是不可撤销的,除非发生国金阳光36个月的锁定期后减持股份至零的情形,或经司法认定金志昌盛存在越权或损害国金阳光行为的情形。
但目前36个月锁定期未到,金志昌盛也不存越权或损害国金阳光行为,因此,宋一欣律师认为国金阳光行使的委托权之撤销权便构成了违约行为。
另外,国金阳光行使委托权之撤销权,是基于“情势变更”,在法理上也是不成立的。
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况变化,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
显然根据最近新潮能源现状,国金阳光提出的“情势变更”理由不充分。
因此,宋一欣律师认为存在履约的任意性与违约的故意性。国金阳光对金志昌盛原有的承诺依然是有效的。
而且根据落款时间来看,国金阳光发函的落款时间为4月28日,但这份文件在节后才被披露出来。
由于国金阳光作为新潮能源第一大股东,而且持股比例超过了5%,这种要求变更按照证券法以及相关信披规定,属于重大事项,应该要及时披露,但最终新潮能源却并未及时公告,这种举动严重损害了中小股东们的知情权。
另外,根据中小股东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前几位中小股东已经联名向监管层发出了举报,对于后续相关事件走向,我们也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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