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15号
摘要: 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经查,你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120104738471845H)在红博会展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项目执业中存在对相关主体尽调不到位,未有效开展现场考察和
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120104738471845H)在红博会展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项目执业中存在对相关主体尽调不到位,未有效开展现场考察和访谈,未对信用评级报告所依据的部分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的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执业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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