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指康达新材造假上市 投服中心提起支持诉讼
摘要: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日前接受11名因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造假上市行为受损的中小投资者委托,将公司实际控制人陆企亭作为第一被告、康达新材作为第二被告,正式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日前接受11名因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造假上市行为受损的中小投资者委托,将公司实际控制人陆企亭作为第一被告、康达新材作为第二被告,正式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投资者经济损失合计24.45万元。
据悉,这是全国第二例证券支持诉讼,也是投服中心首次针对造假上市行为、首次针对深交所上市公司提起的支持诉讼。该诉讼的提起,有助于完善我国证券市场民事责任与民事诉讼制度,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助力“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
造假上市屡禁不绝
近年来,资本市场造假上市行为屡禁不止,万福生科、海联讯、欣泰电气等典型案例已有目共睹。造假上市行为,严重背离诚信原则,破坏了资本市场秩序和生态环境,侵害了众多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影响极为恶劣。
证监会秉持对造假上市行为“零容忍”态度和高压态势,加大对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针对造假上市“顽疾”,依法从严惩处,此前已先后对万福生科、海联讯、欣泰电气等造假上市作出处罚。
投服中心表示,杜绝造假、反对欺诈,不仅需要行政监管,更需要市场主体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特别是广大受损投资者运用法律武器向造假上市责任人员进行民事索赔维权。然而,近年来以证券侵权民事诉讼为代表的投资者维权实践,则折射出投资者参与度不高、维权成本高、耗时久等现实困境,针对造假上市责任人员的民事追责机制也有待完善和有效运转。
投服中心公益律师、本案诉讼代理人之一的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分析认为,造假上市行为发生时间一般较早,距离被揭开“真相”的时间间隔较久,早年买入相关股票的大部分投资者往往缺乏持续的关注,并且在维权索赔信息方面存在严重的不对称,导致诉讼维权参与度较低。同时,部分了解索赔信息的投资者往往因怕麻烦或者对索赔条件存在误解,诉讼意愿并不强烈,甚至直接放弃索赔。
剑指造假上市行为
2014年10月17日,康达新材公告称因“未按规定向证监会报告2012年1至2月份营业利润出现大幅下滑和公司主要产品订单下滑情况;以及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的2012年一季度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中虚假记载营业利润”等违法违规事实,被证监会行政处罚,其中康达新材及其实际控制人陆企亭均被顶格罚款,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投服中心介绍,近期有不少投资者向投服中心反映因康达新材造假上市受损的情况,希望委托投服中心提起证券支持诉讼,帮助他们索赔维权。日前,投服中心已接受11名中小投资者的委托,将对造假上市负有直接责任的公司实际控制人陆企亭作为第一被告、康达新材作为第二被告,正式向上海市一中院递交诉状,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投资者经济损失合计24.45万元。
投服中心维权服务部负责人、本案诉讼代理人之一郜峰表示,造假上市行为涉及投资者众多、社会影响极为恶劣,此次投服中心首次针对造假上市行为提起证券支持诉讼,并着重追究对造假上市负有直接责任的公司实际控制人等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是对行政监管效果的有效延伸和补充,旨在畅通诉讼救济渠道、强化民事追责机制、警示市场主体依法合规运作,具有很强的典型意义和示范作用。
投服中心强调,作为证监会批复成立的一家公益性投资者保护专门机构,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中小投资者提供支持诉讼是投服中心主要工作职责之一。因此,投服中心于今年7月正式推出证券支持诉讼服务,得到了中小投资者的积极肯定与响应。
畅通民事追责机制
业内人士认为,打击造假上市等证券侵权行为,除行政监管执法外,民事追责机制的良好运作,既能切实维护受损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加大违法主体的违法成本,能起到较好的震慑警示作用。
目前,中小投资者占据了我国资本市场的绝大多数,然而面对造假上市等证券侵权行为,广大中小投资者处于弱势地位,普遍遭遇维权难的困境,通过民事追责机制维权呈现形单影只、一盘散沙的状态。
投服中心针对造假上市等典型性证券侵权行为,推出证券支持诉讼服务,帮中小投资者打官司,有助于唤醒广大中小投资者的维权意识。投服中心提起证券支持诉讼,由投服中心负责准备诉讼材料、委派诉讼代理人,中小投资者只需要签字委托即可,简便易行。
据介绍,证券支持诉讼采用“先行示范、分批进行”的方式,充分发挥“头雁效应”,通过典型个案判决为一大批受损中小投资者明确诉讼风险和预期,将散沙状态的受损中小投资者团结凝聚成一股不可小觑的维权力量,并以主动维权的积极行动,让违法主体付出应有代价,督促公司发行上市及信息披露活动恪守诚信原则、依法合规地开展。
据悉,投服中心还将陆续启动一批证券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支持诉讼工作,密切关注市场侵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为受损中小投资者依法出手、及时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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