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集资700多万 神木三人获刑
摘要: 据中金社获悉,近日,神木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三名嫌疑人进行判决,犯罪嫌疑人郝某(38岁),刘某(女、60岁)、王某(32岁)在未取得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神木设立办公场所,以高额利息为
据中金社获悉,近日,神木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三名嫌疑人进行判决,犯罪嫌疑人郝某(38岁),刘某(女、60岁)、王某(32岁)在未取得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神木设立办公场所,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存款703.8万元,然后再转手放贷,赚取利息差。截至案发前,经往息抵本后剩余本金562万元无力偿还。
郝某(38岁),刘某(女、60岁),二人从2011年6月份起在神木县东兴街南段星空电脑办公设备门市部三楼设立办公场所,以2.3%至2.5%不等的月利率向16名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703.8万元,再由郝某以3%至3.5%不等的月利率向他人放贷,从中赚取利息差价。在此期间,王某(32岁),使用自己的银行账户积极参与非法吸收存款的银行业务及收支结算。
案发后,经神木县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调解,郝某、刘某、王某对债权、债务进行了划分,郝某承担70%的退还责任,刘某、王某共同承担30%的退还责任。上述协议经各被害人确认后,各被害人又与刘某、王某达成分期退还吸收款协议,刘某、王某按协议内容已履行首期兑付款项46.35万元。
另查明,刘某于2014年6月5日到神木县处非办投案,但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从郝某放贷出去的多人手中追缴到部分款项,向郭某追缴20万元、向薛某追缴5.8万元、向杜某追缴10万元,向高某、郝某某追缴共3万元,合计38.8万元(上述款项由公安机关保管)。
郝某、刘某在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违反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700余万元,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且数额巨大,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予以处罚。王某明知郝某、刘某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仍然提供银行账户和协助转账,在被告人郝某、刘某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亦应按其所参与的犯罪进行处罚。
最终,三人均被神木县人民法院判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郝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对已追缴到案的38.8万元,按比例返还集资参与人,对未追缴部分,继续追缴,追缴到案后,返还集资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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