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摘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概述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并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为进一步支持公司并表范围内子公司对生产经营资金的需要,充分应对销售备货及原材料采购的需求,更好地提升并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销售能力和生产能力,公司拟采用连带责任担保方式为公司并表范围内的7家子公司堆龙德庆捷销实业有限公司、厦门七匹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概述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并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为进一步支持公司并表范围内子公司对生产经营资金的需要,充分应对销售备货及原材料采购的需求,更好地提升并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销售能力和生产能力,公司拟采用连带责任担保方式为公司并表范围内的7家子公司堆龙德庆捷销实业有限公司、厦门七匹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晋江七匹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厦门杰狼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厦门七匹狼针纺有限公司、晋江七匹狼服装制造有限公司 、厦门七匹狼服装营销有限公司向银行融资提供最高额担保,拟担保额度为161,500万元人民币。公司可在额度有效期内与授信银行签署最长期限为五年的担保合同。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由公司或者公司并表范围内子公司作为担保方进行上述担保。在担保额度内,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公司董事长指定的授权代理人签署相关各项法律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及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一)公司为堆龙德庆捷销实业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1、基本情况
公司与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行(以下简称“泉州银行”)于2022年2月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HT9350582001C220200014),为堆龙德庆捷销实业有限公司向泉州银行申请授信提供保证担保。
2、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7,000万元。
(2)被担保的主债权:自2022年2月8日至2024年2月8日期间,在人民币7,000万元的最高限额内,泉州银行依据与堆龙德庆捷销实业有限公司的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开立担保协议、各类票据关系形成的包括贴现协议在内的各类债权文件、信用证等各类贸易融资合同以及其他债权文件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3)保证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拍卖费、保全费等)。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
①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分期偿还的,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②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甲方履行对外付款之次日起三年。
③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
④若主合同为各类贸易融资合同或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单笔贸易融资业务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
⑤若主合同为其他债权文件,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二)公司为晋江七匹狼服装制造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1、基本情况
公司与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行(以下简称“泉州银行”)于2022年2月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HT9350582001C220200015),为晋江七匹狼服装制造有限公司向泉州银行申请授信提供保证担保。
2、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2,000万元。
(2)被担保的主债权:自2022年2月8日至2024年2月8日期间,在人民币2,000万元的最高限额内,泉州银行依据与晋江七匹狼服装制造有限公司的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开立担保协议、各类票据关系形成的包括贴现协议在内的各类债权文件、信用证等各类贸易融资合同以及其他债权文件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3)保证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拍卖费、保全费等)。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
①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分期偿还的,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②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甲方履行对外付款之次日起三年。
③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
④若主合同为各类贸易融资合同或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单笔贸易融资业务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
⑤若主合同为其他债权文件,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三)子公司厦门七匹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堆龙德庆捷销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1、基本情况
公司子公司厦门七匹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于2022年2月签署了《最高额质押合同》(编号:XMDS-FIN-2022-001),为堆龙德庆捷销实业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申请授信提供质押担保。
2、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1)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存款人民币伍仟万元整及相关收益。
(2)担保的主合同:出质人为债务人与质权人在2021年11月9日至2022年11月20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
(3)质押财产:存单。
(4)担保的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权人保管质物和实现债权及质权的费用。实现债权及质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质物处置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过户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5)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6)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信用证、开立担保函项下,根据质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质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质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质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质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质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质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上述担保事项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本年累计担保发生额为 43,665.13万元,占2020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7.29%;实际担保余额为18,773.36万元,占2020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3.14%。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泉州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HT9350582001C220200014、HT9350582001C220200015)
2、厦门七匹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签署的《最高额质押合同》(编号:XMDS-FIN-2022-001)。
特此公告。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七匹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