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摘要: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1月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1月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奥瑞金”或“本公司”、“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21年11月8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11月8日上午9:15至2021年11月8日下午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1月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1月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永安里8号华彬大厦六层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周原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数共27人,代表股份 1,116,297,4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6070%。其中,出席本次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6人,代表股份289,030,7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085%。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数共13人,代表股份829,629,1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8950%。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286,668,2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120%。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1,116,145,8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4%;
反对:14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4%;
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288,879,1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5%;
反对:14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8%;
弃权: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刘瑞元律师、陈睿律师出席会议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9日
奥瑞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