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摘要: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913 证券简称:【奥士康(002913)、股吧】 公告编号:2021-092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9月10日(星期五)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9月1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9月1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9月10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1年9月1日(星期三)
3、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创新科技中心2栋-2A-3201。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股东大会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表决,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网络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包含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投票方式,同一股份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上述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程涌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17人,代表公司股份数116,829,6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5823%,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11人,代表公司股份数98,655,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1359%;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6人,代表公司股份数18,173,8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46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计7人,代表公司股份数1,676,1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57%,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2人,代表公司股份数1,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共计5人,代表公司股份数1,675,0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50%。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相关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810,6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7%;反对1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57,1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664%;反对1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3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808,8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2%;反对2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品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657,8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29%;反对17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04,3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7501%;反对17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49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冯霞、章玉婷
3、结论性意见: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中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9月11日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召开的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审查了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2021年4月28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的《公司章程》;
2. 公司2021年8月26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
3. 公司2021年8月26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4. 公司2021年8月26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 公司2021年8月26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6. 公司2021年8月26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
7. 公司2021年8月26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品种的公告》;
8. 公司2021年8月26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9. 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10. 公司提供的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及网络投票与现场投票合并的统计结果。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前述“中国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2021年8月26日于巨潮资讯网刊登的有关《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8月25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于巨潮资讯网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会议通知公告,该会议通知公告中已载明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时间、网络投票时间、现场会议地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及其电话、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以及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下述议案:
1. 《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2.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3. 《关于调整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品种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1年9月10日15:00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创新科技中心2栋2A-3201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程涌先生主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会议通知公告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行使表决权。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10日9:15至9:25,9:30至11:30和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1年9月10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1年9月10日下午15:00。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公告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投票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股东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或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等资料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相关信息,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6,829,6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5823%,其中: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8,655,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1359%;
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8,173,8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463%。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676,1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5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计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675,0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50%。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12人(未重复计算担任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人数)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冯霞、章玉婷作为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经办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三、 提出新议案
经本所经办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未提出新议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对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所有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就会议通知公告中载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表决。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经办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会议主持人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 表决结果
根据有关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经办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票的计票、监票结果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6,810,6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7%;反对1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57,1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664%;反对1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应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6,808,8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2%;反对20,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应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 《关于调整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品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6,657,8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29%;反对171,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04,3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7501%;反对17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49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应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综上,根据上述表决结果,以上议案均获得通过。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中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 办 律 师:___________
冯霞
章玉婷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
赵显龙
二〇二一年 月 日
奥士康,股东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