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科技:收到中华化工和上海欣晨的起诉状
摘要: 起诉的事实与理由:自2002年起,中华化工和上海欣晨开始共同研发并取得了乙醛酸法制备香兰素的“化学氧化法”新工艺,其他企业在通过乙醛酸法合成香兰素和乙基香兰素时,采用的是“催化氧化法”,与两原告新工艺不同,“化学氧化法”新工艺系原告的技术秘密。
兄弟科技公布,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以及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和上海欣晨新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状》等材料。
原告一为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中华化工”或“原告”),原告二为上海欣晨新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欣晨”或“原告”),被告一为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兄弟科技”或“被告”),被告二为江西兄弟医药有限公司(“兄弟医药”或“被告”);
诉讼请求:①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一切侵害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包括停止非法获取、披露、允许他人使用和使用涉案技术秘密;
②判令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包括两原告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64,635,912.46元人民币;
③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起诉的事实与理由:自2002年起,中华化工和上海欣晨开始共同研发并取得了乙醛酸法制备香兰素的“化学氧化法”新工艺,其他企业在通过乙醛酸法合成香兰素和乙基香兰素时,采用的是“催化氧化法”,与两原告新工艺不同,“化学氧化法”新工艺系原告的技术秘密。
2016年12月,兄弟科技提出建设“年产20,000吨苯二酚、31,100吨苯二酚衍生物建设项目”,其中苯二酚衍生物包括香兰素和乙基香兰素等。
因中华化工的十一位自然人股东于2012年3月与兄弟科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前者向后者转让中华化工72%股权。该协议于2012年12月终止。原告认为,在此期间,兄弟科技具有接触涉案技术秘密的便利条件,并实际接触了涉案技术秘密。
公司将积极应诉,以法律途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上述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本案件的后续判决结果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暂时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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