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联行: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摘要: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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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
世联行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
世联行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
世联行
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下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现行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11月14日在《公司章程》规定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
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
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要求。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0年11月30日下午14:30在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28号罗湖商务中心12楼
1205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2020年11月3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1月3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7名,代表股份1,085,667,1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4.4787%。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合法资格。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
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15名,代表股份8,733,231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8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综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在现场出席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
代理人共计22名,合计代表股份1,094,400,3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9169%。
(三)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
了书面投票表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出席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并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
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
世联行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黄楚玲
经办律师:
黎晓慧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世联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