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摘要: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9年6月6日,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张庆华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湘证调查字0952号):因张庆华先生涉嫌内幕交易公司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张庆华先生立案调查。(详见公司2019-042号公告)
2020年11月10日,公司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张庆华先生的通知,其于2020年11月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0]93号、94号)。中国证监会经过调查,拟对张庆华先生进行行政处罚,共计处以6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中国证监会拟对张庆华先生实施的行政处罚,张庆华先生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张庆华先生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中国证监会复核成立的,中国证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张庆华先生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中国证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次中国证监会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涉及公司,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后续进展情况,公司将根据相关要求予以及时披露。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10日
方盛制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