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北能:监管函
摘要: 关于对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关于对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0〕第55号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时任董事长胡先林:
你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披露的《关于收到四川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显示,你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胡先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48号)及《关于对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49号),显示你公司时任董事长胡先林在担任公司董事长期间,组织实施以上市公司名义向民间个人借款。其中,2014年你公司向民间个人借款合计100万元,2015年你公司向民间个人借款合计2,263万元。上述事项未纳入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核算,导致你公司对应期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等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的规定;你公司时任董事长胡先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管理部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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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先林,股票上市规则,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