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莱克: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摘要: 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莱克”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拟实施的苏州斯莱 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担任专项法律顾问。
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莱克”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拟实施的苏州斯莱
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担任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
简称“《试点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
—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及《苏州斯莱克精密设
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
意见。
斯莱克,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