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仲裁的公告
摘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仲裁申请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12,362,052.25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确定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
浙江【明牌珠宝(002574)、股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牌珠宝”、“公司”或“本公司”)
因股份转让合同争议,向上海仲裁委员会分别申请裁决陈兴、刘勇给付业绩补偿款及未按时支付业绩补偿款的利息损失,同时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申请冻结陈兴、刘勇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财产。2020年3月27日,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沪仲案字第0431号、(2020)沪仲案字第0432号《受理通知书》;2020年4月29日,公司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5财保48号、(2020)苏05财保49号民事裁定书,分别冻结刘勇、陈兴持有的苏州市好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3.0398万元股权、6.0797万元股权。截至目前,上述案件尚未确定开庭时间。
二、仲裁案件的事实、理由和请求情况
案件一:
(一)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兴
(二)案件事实和仲裁理由
2015年12月25日,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与包括被申请人陈兴在内的苏州市好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好屋)原股东汪妹玲、严伟虎、叶远鹂、陈琪航、陈兴、董向东、黄俊等人签订了《股权转让及增资协》。明牌珠宝以自有资金4亿元受让苏州好屋16万元股权,以自有资金3亿元向苏州好屋溢价增资12万元。股权受让及增资完成后,合计获得苏州好屋28万元股权,占苏州好屋增资后注册资本112万元的25%。
根据《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苏州好屋原股东承诺: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苏州好屋实现净利润分别为1.8亿元、2.5亿元、3.2亿元,盈利承诺期间的承诺盈利数总和为净利润7.5亿元。2019年4月2日,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苏州市好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18年度的实际盈利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下同)为188,048,278.33元,与2018年度承诺盈利数320,000,000.00元之间的盈利数差额为131,951,721.67元。根据《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4.3规定计算,被申请人陈兴作为业绩承诺方需要向明牌珠宝支付2018年度业绩补偿款10,262,911.69元。2019年5月4日,明牌珠宝向陈兴发出了《关于支付2018年度业绩补偿款的通知》。2019年 8月 14日,陈兴向明牌珠宝支付2018年度业绩补偿款2,293,200.00元,剩余补偿款7,969,711.69元,虽经多次催讨,被申请人至今未能支付。
(三)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陈兴立即支付给申请人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业绩补偿款人民币7,969,711.69元,并支付以上述7,969,711.6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5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暂计算至2020年2月16日为271,656.48元,两项合计8,241,368.17元。
2、本案仲裁费用、保全费由被申请人陈兴承担。
案件二:
(一)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勇
(二)案件事实和仲裁理由
2015年12月25日,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与包括被申请人刘勇在内的苏州市好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好屋)原股东汪妹玲、严伟虎、叶远鹂、陈琪航、陈兴、董向东、黄俊等人签订了《股权转让及增资协》。明牌珠宝以自有资金4亿元受让苏州好屋16万元股权,以自有资金3亿元向苏州好屋溢价增资12万元。股权受让及增资完成后,合计获得苏州好屋28万元股权,占苏州好屋增资后注册资本112万元的25%。
根据《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苏州好屋原股东承诺: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苏州好屋实现净利润分别为1.8亿元、2.5亿元、3.2亿元,盈利承诺期间的承诺盈利数总和为净利润7.5亿元。2019年4月2日,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苏州市好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18年度的实际盈利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下同)为188,048,278.33元,与2018年度承诺盈利数320,000,000.00元之间的盈利数差额为131,951,721.67元。根据《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4.3规定计算,被申请人刘勇作为业绩承诺方需要向明牌珠宝支付2018年度业绩补偿款5,131,455.84元。2019年5月4日,明牌珠宝向刘勇发出了《关于支付2018年度业绩补偿款的通知》。2019年 8月 14日,刘勇向明牌珠宝支付2018年度业绩补偿款1,146,600.00元,剩余补偿款3,984,855.84元,虽经多次催讨,被申请人至今未能支付。
(三)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刘勇立即支付给申请人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业绩补偿款人民币3,984,855.84元,并支付以上述 3,984,855.8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5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暂计算至2020年2月16日为135,828.24元,两项合计4,120,684.08元。
2、本案仲裁费用、保全费由被申请人刘勇承担。
三、公司其他诉讼仲裁事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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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公司将积极应对上述仲裁,通过法律程序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由于上述仲裁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存在
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仲裁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一)《仲裁申请书》、《保全申请书》
(二)《受理通知书》(2020)沪仲案字第0431号、《受理通知书》(2020)沪仲案字第0432号
(三)《民事裁定书》(2020)苏05财保48号、(2020)苏05财保49号
特此公告。
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5月6日
明牌珠宝,仲裁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