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证券收警示函 保荐天翔环境财务数据存在错报
摘要: 互联网北京10月11日讯今日,中国证监会四川证监局网站公布对太平洋(601099)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太平洋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太平洋证券保荐核查未发现天翔环境相关问题,
互联网北京10月11日讯 今日,中国证监会四川证监局网站公布对太平洋(601099)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太平洋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太平洋证券保荐核查未发现天翔环境相关问题,发表的意见与事实不符。
决定显示,太平洋证券于2021年5月28日出具天翔环境恢复上市保荐书,保荐书提到天翔环境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经查,天翔环境2020年末净资产等财务数据存在错报。
此外,太平洋证券提供的工作底稿中,收录的与天翔环境部分债权人访谈底稿未记录时间,部分未见对方签字确认,收录报送了要素不全的工作底稿,经指出后才陆续补充完整。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条“保荐机构应当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第十七条“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规定。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太平洋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相关法规: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保荐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情节严重的,对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一)在与保荐工作相关文件上签字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但未参加尽职调查工作,或者尽职调查工作不彻底、不充分,明显不符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
(二)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本人及其配偶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四)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提供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文件;
(五)参与组织编制的与保荐工作相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出具天翔环境恢复上市保荐书,在第一节“公司基本情况”等处列示了公司2020年度净利润、净资产等财务数据,第二节“公司存在的主要风险以及原有风险消除情况的说明”提到,天翔环境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经查,天翔环境2020年末净资产等财务数据存在错报。此外,你公司提供的工作底稿中,收录的与天翔环境部分债权人访谈底稿未记录时间,部分未见对方签字确认,收录报送了要素不全的工作底稿,经指出后才陆续补充完整。你公司保荐核查未发现上市公司相关问题,发表的意见与事实不符。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条“保荐机构应当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第十七条“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规定。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后吸取教训,杜绝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1年10月8日
(:魏京婷)
保荐,天翔环境,发行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