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监局关于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聂勇、王艳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摘要: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聂勇、王艳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聂勇、王艳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奋达科技或公司)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你们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对长期待摊费用实施充分的审计程序
奋达科技子公司深圳市富诚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诚达)被奋达科技收购前,将模夹治具相关成本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收购当年2017年开始将模夹治具成本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核算,并按预计产能定期摊销。奋达科技母公司的模夹治具在开发当年全额计入损益,母子公司会计政策不一致。你们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对富诚达收购后改变核算方法的合理性、母子公司会计政策不一致的情形未予充分关注;你们审计时未对富诚达账面上的模夹治具进行盘点,未关注该部分模夹治具的真实性。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0)》第十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2010)》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二、商誉减值审计程序不到位、审计证据不充分
奋达科技2018年对富诚达商誉减值进行测试,预测富诚达2019年收入由2018年的12.19亿增长至23.57亿,增长93.39%。你们在对商誉减值进行审计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关注到不同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存在信息不一致的情形,如公司提供的实际订单中某类产品在2019年4月、5月实际订单数为0,但作为公司收入预测基础的出货计划却存在出货数量。二是未对富诚达收入预测数据的合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作出审慎判断,如未复核新产品业务收入所依据的产品开发表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复核系统组装收入预测时仅依据两份框架合同等。三是在利用外部专家工作时,未恰当评价专家的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性,并就专家工作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未充分复核并评价专家工作的恰当性及其对审计工作的支持程度。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0)》第十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2010)》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2010)》第十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三、未对存在明显减值迹象的固定资产和存货实施充分的审计程序
你们在审计时发现富诚达部分固定资产闲置、部分存货库龄在一年以上,在发现上述固定资产、存货存在明显减值迹象的情况下,你们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了解该部分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生产的产品类型、产品订单情况及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未了解该部分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未实施充分的审计程序并审慎考虑对固定资产及存货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0)》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我局认定,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奋达科技签字注册会计师聂勇、王艳宾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按照相关规定,现提醒你们:你所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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