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陈秀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摘要: 陈秀峰:2020年1月6日前,你和陈良作为一致行动人持有深圳市星源材质(300568)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568,以下简称星源材质)61,028,0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6.49%。
陈秀峰:
2020年1月6日前,你和陈良作为一致行动人持有深圳市星源材质(300568)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568,以下简称星源材质)61,028,0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6.49%。2020年3月19日至2020年6月8日期间,你和陈良因星源材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限制性股票授予等事项导致合并计算的持股比例减少了2.04%。2020年1月6日至11月23日期间,你和陈良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及大宗交易累计减持星源材质股票14,023,155股,占星源材质总股份的3.64%。上述股份稀释和主动减持事项导致你和陈良持有星源材质的股份比例累计减少5.68%。你和陈良于2020年11月4日累计权益变动幅度已达到5%,但直至2020年11月27日才对相关权益变动情况进行披露。
你在股份稀释及主动减持导致权益变动比例超过5%幅度时,未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且在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前未停止卖出股票,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1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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