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摘要: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王忠军、王忠磊、高辉、丁琪:2020年12月8日,华谊兄弟(300027)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王忠军、王忠磊、高辉、丁琪:
2020年12月8日,华谊兄弟(300027)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2019年年度报告保留事项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同时对其他事项一并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公司对2018年、2019年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重述,其中,调减2018年、2019年总资产7,848.02万元和19,318.75万元;调减2018年、2019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7,848.02万元和8,915.63万元;调减2018年营业收入7,636.91万元,调增2019年营业收入5,714.70万元;调减2018年、2019年利润总额7,560.54万元和1,134.03万元;调减2018年、2019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7,560.54万元和1,733.70万元。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王忠军、总经理王忠磊、董事会秘书高辉和时任财务总监丁琪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应当于2021年1月22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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