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摘要: [2020]46号关于对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18年9月30日,
[2020]46号
关于对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2018年9月30日,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润数娱”)与你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天润数娱将应收3.8亿元的债权转让给你公司,转让价格为3.8亿元,你公司需在协议生效之日起分期支付相应款项。截至目前,你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上述款项。
你公司上述行为构成了超期未履行承诺。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的相关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履行对上市公司承诺的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0年12月10日
上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