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摘要: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金浙勇、杨海峰、张志:经查,我局发现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截至2020年10月末,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金浙勇、杨海峰、张志:
经查,我局发现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截至2020年10月末,控股股东铁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牛集团”)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余额逾3亿元,公司未按规定履行该事项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2020年6月23日,公司2019年年报披露收购捷孚传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孚传动”)资产事项,累计支付资金13.8亿元。捷孚传动系铁牛集团关联方,该收购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未披露与捷孚传动的关联关系,且未按规定对关联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经查,上述13.8亿元收购款中,13亿元系从第三方拆入资金并多次循环支付累计产生,公司未真实披露资金支付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十八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裁金浙勇、董事会秘书杨海峰、财务总监张志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并于2020年11月2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0年11月6日
上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