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潮能源子公司浙江奔宝收终局裁决涉案金额近2亿元
摘要: 11月7日,新潮能源(600777)发布公告称,全资子公司浙江犇宝于近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0)京仲裁字第2345号。
11月7日,【新潮能源(600777)、股吧】(600777)发布公告称,全资子公司浙江犇宝于近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0)京仲裁字第2345号。仲裁案件情况大致如下:
2017年6月,申请人新潮能源全资子公司浙江犇宝(作为有限合伙人)、杭州兆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兆恒”或“被申请人1”)(作为普通合伙人)、上海域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域圣”或“被申请人2”)(作为有限合伙人)共同签订关于长沙泽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长沙泽洺”)的《合伙协议书》以及《合伙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协议约定长沙泽洺仅可认购及持有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的7337.53万股的股票。2017年6月19日,浙江犇宝依约向长沙泽洺账户支付了1.7亿元投资款。
根据《合伙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的约定:浙江犇宝入伙长沙泽洺的时限为一年,即自浙江犇宝出资到位满一年后,若长沙泽洺所持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未减持(或转让)变现,则杭州兆恒及上海域圣须在浙江犇宝合伙资金到位一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浙江犇宝退伙手续,全额返还本金,并按12%的年利率向浙江犇宝支付投资收益。在此期间,如长沙泽洺减持(或转让)所持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导致浙江犇宝本次投资产生损失或投资收益不足12%的,则该损失或差额部分由杭州兆恒、上海域圣承担及补足,杭州兆恒、上海域圣及长沙泽洺承诺在亏损或浙江犇宝预期12%收益无法取得事实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浙江犇宝入伙资金本金(1.7亿元人民币),并由杭州兆恒及上海域圣按12%年利率向浙江犇宝支付应收投资收益。
目前合同约定的时限已经届满,但杭州兆恒及上海域圣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为维护浙江犇宝权益,特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浙江犇宝请求法院:裁决两被申请人共同向其支付投资本金1.7亿元及投资收益(自2017年6月20日起暂计至2018年10月31日为27,889,315元,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按12%/年标准另行计算)。以上暂合计人民币197,889,315元(大写:壹亿玖仟柒佰捌拾捌万玖仟叁佰壹拾伍元整)以及本案仲裁费、保全费用5000元由两被申请人承担。
近日,浙江犇宝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0)京仲裁字第2345号: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支付投资本金1.7亿元;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支付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投资收益2951.48万元;被申请人还应共同向申请人支付以1.7亿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支付之日的投资收益;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案仲裁费87.91万元(已由申请人全额预交),全部由被申请人共同承担,被申请人应当直接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87.91万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新潮能源对此表示:公司已对本次案件涉及的投资本金1.7亿元在2018年计提了减值准备,本次裁决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根据同花顺(300033)数据,新潮能源2020三季报归母净利润为9188.24万元,同比下降-90.82%;营业收入为36.25亿元,同比下降-17.23%。公司所属同花顺二级行业为石油矿业开采。